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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28 生效日期: 1998-05-01
发布部门: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襄政发[1998]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建设文明卫生城市,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襄樊市城市市容、卫生、交通管理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规定,按照“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城区人民政府和襄阳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街道办事处和居(村)委会具体实施,市直各部门协助组织实施。
  市容环卫、城建、公安、工商、规划、建管、园林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管理。


    第三条 凡市区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户,集贸市场主办单位,施工建设单位 ,公交站点(停车场)的所属单位, 均为“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实行本办法规定的“门前三包”责任制。


    第四条 责任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居民区的居(村)委会主任和个体工商户主、居民户户主是“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责任人。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指责任单位临街长度和人行道路沿石向道路延伸1米宽度的责任范围。 责任范围由区政府、襄阳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划定,做到不留责任空白。


    第六条 '门前三包”的责任:
  (一)包环境卫生
  1、责任区内地面整洁卫生,无纸屑、烟头、痰迹、污物等废弃物和积水、积雪。
  2、责任区内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围墙、灯线杆、牌匾、灯饰、橱窗等保持完好整洁,无乱贴乱画。
  3、责任区内按统一要求配备临街门、店的垃圾容器和人行道果皮箱,并定时定点倾倒垃圾。
  (二)包绿化美化
  1、责任区内因地制宜植树栽花种草,管护树木花草,花坛内无垃圾杂物,树木无乱牵乱挂,适时摆放盆景和鲜花进行装点。
  2、责任区内无裸露地面,一律硬化绿化, 人行道逐步铺设彩色地面砖。
  3、责任区内建筑物整洁美观,定期清洗或涂饰, 建筑、牌匾等按要求实行“亮化”。
  (三)包安全秩序
  1、责任区内自行车、自用三轮车、摩托车按划线规范停放,首尾一致,无各种车辆乱停乱靠。
  2、责任区内无乱堆乱放,无游散摊点, 无出店占道经营和作业,无超标噪音,无乱搭乱建。
  3、责任区内无占道下棋打牌现象。


    第七条 责任单位必须与所在地的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履行职责,接受检查,落实“门前三包”。“门前三包”责任书应包括责任范围、任务要求、责任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责任单位检查考核与奖惩等主要内容。
  责任单位应悬挂统一制作的“门前三包”责任牌,明确具体的责任范围、责任人、“三包”内容和监督单位及电话等。


    第八条 责任单位应配备足够的专职人员(即“三包员”)进行 '门前三包”管理。 '三包员”配备数量按“门前三包”任务量大小确定。活动集中、商业繁华地段(易制脏、制乱地段)责任区范围每200 平方米配一名;其它主次干道责任区范围每500平方米配一名; 一般街巷责任区范围每500至1000平方米配一名。但所有责任单位至少须配一名。
  居民集中居住和适宜地段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 由居(村)委会组织“三包员”对“门前三包”范围采取联包形式进行管理。实行联包的,由居(村)委会按责任区所在路街档次收取一定的保洁费用。保洁费用用于“三包员”的工资补贴、保洁工具的购置和“门前三包”的奖励。保洁费用的收取标准由市市容委会同市物价局确定。保洁费用的收取与使用实行专帐管理,以备查验。


    第九条 '三包员”上岗须佩戴统一标志,着装整齐,每天8时至18时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重点地段“门前三包”管理时间的延长由区政府、襄阳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


    第十条 各区政府、襄阳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门前三包”监管员队伍,对“门前三包”实施监督管理。监管员由区、办事处、居委会干部,“门前三包”责任单位人员,居委会的“老党员、老干部、老积极”和市容环卫等城市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担任。其职责是协助“三包员”实施“门前三包”,检查督促“门前三包”责任的落实。


    第十一条 '三包员”和监管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对乱吐乱扔、乱贴乱画、乱摆乱放、乱停乱靠、乱牵乱挂等违章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实施“门前三包”管理专项处罚。


    第十二条 各区政府、襄阳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对“门前三包”责任制不落实的责任单位,应采取措施督促整改,并按照“门前三包”责任书的要求进行处置,给予批评、通报和经济处罚等。


    第十三条 建立“门前三包”检查考评制度。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每两个月组织一次系统检查;各区政府、襄阳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每月进行一次系统检查;区市容环卫部门每周进行一次检查;市直各战线每月对所属单位进行一次检查;襄阳县政府每季度对驻市区所属单位进行一次检查;市容环卫监察队伍实行经常性的监察管理。每次检查均应作好记录,各区、襄阳县、开发区和市直战线检查情况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检查结果作为考评依据。


    第十四条 城建、公安、工商、规划、建管、园林等城市管理有关部门要把“门前三包”管理作为部门的重要管理任务来抓,支持、督促“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安全秩序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给予处理,对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 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由市政府和区政府、襄阳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出色的“三包员”、监管员,由市政府、区政府、襄阳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责任单位予以奖励。
  '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一项基本内容列入文明单位的考核和评定。


    第十六条 建立“门前三包”保证金制度。年初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的同时,对责任单位收取适量的保证金(不超过1000元),受经济处罚的可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年终保证金余额悉数退还。


    第十七条 城建、公安、工商、规划、市容环卫、园林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襄樊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县(市)城关(城区)的“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5年7月28日印发的《襄樊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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