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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宏利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30 生效日期: 2000-09-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0]函164号

福州普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报2000年度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各项收费标准报告》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和省物委《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房字40号)规定,经考核,现对你公司管理的宏利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1、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为:写字楼每月每平方米为3.60元,商场、营业场所等每月每平方米为6元;公寓每月每平方米为1.60元,公寓楼商住性质的每月每平方米为3元。
  2、停车管理费:停放在地下停车场的汽车每月每部为70元(不含车库租金);院内停放的汽车每月每辆为60元,临时停放的每辆次为3元,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5元。
  3、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和水电周转金均按省物委闽价(2000)房字40号文件规定执行。
  4、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基金:写字楼和公寓每月每平方米为0.40元,商场每月每平方米为0.60元。该项基金应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公共设施、机电设备的大型维修及更新。

  二、你公司应继续按照省物委闽价(1996)房字201号文件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提供管理服务,加强物业公司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一次性单项维修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从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列支;超过5000元的,从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基金中列支。

  四、你公司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业主座谈会,定期公布帐目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并在收费点实行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函复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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