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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发行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29 生效日期: 2000-08-29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地税政二[2000]70号
近接省民政厅闽民计函(2000)26号文反映:省、地(市)级彩票发行中心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其人头业务经费需在彩票发行费中开支。鉴于彩票发行的特殊性,经研究,同意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上交上级的发行管理费凭合法税务凭证(《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据实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给予扣除;省、地(市)彩票发行中心收取的发行管理费,列支必要的人员成本等费用后的余额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和发票领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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