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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道路公益事业等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1 生效日期: 2001-12-21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2001]89号

城区、泽州县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城市道路建设,改善市区环境,保障市民出行顺利畅通,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城市道路公益事业等征地补偿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的,按晋市政办[2000]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征用耕地的,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位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9倍,安置补助费6倍),亩产值按晋市政发[1993]52号文件确定的标准执行,具体的补偿标准为:旱地每亩1.8万元,水地每亩3万元,菜地每亩4.5万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不利用地的补偿按晋市政办[2000]52号文件的原有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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