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榕价房字[2000]92号
福州凯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核定花园新村和晋安花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悉。根据省物委闽价(1999)房字443号《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和市物委榕价房字(2000)4号文件精神,经考核,现对你公司管理的“花园新村”和“晋安花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综合管理服务收费:
(一)花园新村:收费等级为三级。
(1)住宅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0.32元;
(2)办公用房(含住宅改作办公用房)每月每平方米0.60元;
(3)商业店面每月每平方米1.50元。
(二)晋安花园:收费等级为三级。
1、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38元;
2、商业店面每月每平方米1.50元。
以上综合管理服务费均已包含公共水电费,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再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公共水电费。
二、你公司应继续按市物委榕价房字(1999)98号文件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应严格按闽价(1999)房字443号文件执行。你公司各物业管理站应向我委申领《福建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明码标价,定期召开业主座谈会,并按规定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和代收代办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对违反规定收费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本通知核定的收费标准自2000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