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价格字[2001]351号
自治区气象局:
你局《关于要求确定气象部门向无线寻呼通信系统有偿提供气象信息收费标准的函》悉。我区气象部门收取的气象信息服务费标准试行期已满,根据一年来该标准执行的情况,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我局桂价经字[2000]160号文规定的气象信息服务费标准转为正式执行标准。
二、区内移动通信企业利用移动电话为用户提供气象信息服务的,气象部门可按每台每月0.6元收取气象信息服务费。
三、气象信息服务遵循自愿原则。气象部门要与无线寻呼通信企业签订协议,按照协议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提供服务,严禁实行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