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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27 生效日期: 2001-11-27
发布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晋价费字[2001]331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物价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我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织织(不包括国家机关)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其收费纳入经营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服务(含网络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绍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它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以上经营性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其中:中央在并单位、省直部门及直属单位由省价格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其它单位由所属地价格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二、管理形式
  上述经营性收费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价三种形式。
  实行政府定价的项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即上述第“2”项。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织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服务费。即上述第“3”“4”项。
  实行市场价的项目: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服务和网络技术服务收费;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即上述“1”、“5”、“6”、“7”项。
  其它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即第“8”项,根据具体情况由省物价局另定。

  三、管理制度
  上述经营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和山西省物价局、经贸委、财政厅、监察委员会、审计厅、纠风办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严格《收费许可证》的发放范围,不得超范围发放。要抓紧时间办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营性收费《收费许可证》的申领和变更手续。

  四、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依附行政职能强制服务乱收费,兼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得将行政管理职能与经营性收费捆绑收费或搭车收费。
  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的经营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切实加强对经营性收费的管理工作。同时各级价格管理部门也要严肃物价纪律,不得擅自越权制定各项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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