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榕价房字[2000]85号
福州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核定太阳广场、交通花园和太阳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悉。根据省物委闽价(1999)房字443号《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和市物委榕价房字(2000)4号文件精神,经考核,现对你公司管理的“太阳广场”、“交通花园”和“太阳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一)太阳广场:
1、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为二级。
(1)写字楼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3元。
(2)商场等营业性场所每月每平方米5元。
(3)别墅每月每平方米1元。
以上综合管理服务费不包含公共水电费,公共水电分摊按闽价(1999)房字443号文件规定执行;一次性单项维修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内的,其费用在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列支,一次性单项维修金额超过5000元的,由各业主分摊解决。
2、停车管理费:
(1)私家车库有停放汽车的每月每间20元;
(2)公共车场汽车临时停放每辆次3元,过夜停放每辆次5元,按月停放每月每辆60元;摩托车临时停放每辆次0.50元,过夜停放每辆次1元,按月停放每月每辆20元;自行车临时停放每辆次0.20元,过夜停放每辆次0.50元,按月停放每月每辆6元。
(二)交通花园:
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为三级。
(1)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35元(住宅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按60平方米收费,超过6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收费,下同)。
(2)住宅改作公司、办事处等办公用房的每月每平方米0.70元。
(3)商业店面每月每平方米1.50元。
以上综合管理服务费已包含公共水电费,不得再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公共水电费。
(三)太阳城:
1、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为三级。
(1)多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35元。
(2)写字楼每月每平方米2.00元。
(3)商业店面每月每平方米1.50元。
(4)别墅每月每平方米0.80元。
以上综合管理服务费中写字楼和别墅不包含公共水电费,公共水电分摊按闽价(1999)房字443号文件规定执行;其它用房已包含公共水电费,不得再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公共水电费。
2、公共车场停车管理费:
(1)汽车临时停放每辆次3元,过夜停放每辆次5元,按月停放每月每辆60元;
(2)摩托车临时停放每辆次0.50元,过夜停放每辆次1元,按月停放每月每辆20元;
(3)自行车临时停放每辆次0.20元,过夜停放每辆次0.50元,按月停放每月每辆6元。
3、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住宅(内部分隔墙)的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单元300元,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单元400元。如住户无装修或自行将垃圾运走的,应予退还垃圾清运费。
4、水电周转金:用电未实行一户一表的,住宅每单元200元,商业店面和写字楼每平方米3元。用电实行一户一表后应退还业主。
二、你公司应负责提供如下管理服务:
1、保证楼宇的安全使用,监督业主(住户)按规定装修使用楼房;
2、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打扫公共走廊、楼梯、电梯、通道、周围道路、上下水道、外墙清洗、公共水池、水塔的清洗消毒以及清运垃圾等;
3、水电供应、机电、消防设备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
4、保安及消防工作;
5、绿化维护管理工作;
6、电梯的使用等公共场所秩序的管理工作;
7、代收缴水电费、有线电视费、代收发信件等代办性质的工作;
8、代表业主(住户)协调解决日常生活中所涉及的公共事务。
五、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应严格按闽价(1999)房字443号文件执行。你公司各物业管理站应向我委申领《福建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明码标价,定期召开业主座谈会,并按规定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和代收代办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对违反规定收费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本通知核定的收费标准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