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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招商引资的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11 生效日期: 2000-08-15
发布部门: 福建泉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适应我国即将加入WTO新形势的需要,更加积极合理有效地吸引外商投资,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大力推行委托招商、代理招商、专业招商等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则运作的招商方式,全面提高我市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如下鼓励招商引资的暂行规定。
  一、奖励对象
  对成功引进外资在我市兴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甲、乙类(不含高档宾馆、别墅、写字楼)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团体、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或个人(不含涉外部门公职人员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招商引资工作)及境外有关人员或机构(以下简称中介者)实行奖励。
  二、奖励金标准
  1.合同外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至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下同)的项目,在批准的出资期限内按期到资,中介者按外商实际到资额的0.1%给予奖励;
  2.合同外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的项目,在批准的出资期限内按期到资,中介者按外商实际到资额的0.15%给予奖励;
  3.合同外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在批准的出资期限内按期到资,中介者按外商实际到资额的0.2%给予奖励;
  4.对经省级及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项目,其奖励金额按上述标准提高20%;
  5.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和台湾100大企业以及合同外资额达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项目,另给予专项奖励。

  三、奖励金的办理程序和兑付方式
  1.设立泉州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小组由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计委、外经委、科委、财政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2.中介者确认。由中介者持投资者确认文书及投资者和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资料向外经贸部门提出初步申请,外经贸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投资者资信和投资项目及条件等进行初步评估。经评估同意引进后,由中介者正式报送申请书一式四份,中介者、投资者、外经贸部门、财政部门各1份。
  3.申领奖励金办理程序。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注册后,中介者凭投资者确认文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影印件及合法验资报告书,向外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外经贸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审核后,上报泉州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小组审批。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向中介者颁发奖金。
  4.出资期限规定。按国家工商局、外经贸部(1994)工商企第305文关于出资期限的规定执行。即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合同外资额在100--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下同),在2年内缴齐;合同外资额在300--1000万美元,3年内缴齐;合同外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5.市级奖励基金由市外经贸发展基金列支。
  6.奖励金以人民币发放。

  四、奖励金按企业税收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

  五、各县(市、区、管委会)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六、本暂行规定从2000年8月15日起至2001年底试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0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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