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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高速公路非接触式IC通行卡遗失、损坏赔偿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08 生效日期: 2000-08-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0]费字260号
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高速公路非接触式IC通行卡遗失、损坏赔偿收费项目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闽财综(2000)109号批复立项,经研究,现就高速公路非接触式IC通行卡遗失、损坏赔偿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作为高速公路通行凭证的非接触式IC通行卡,当事人在使用过程中遗失、造成损坏无法使用的,高速公路收费所可向当事人按每张IC卡30元的标准收取赔偿费。
  二、该项收费暂定一年,时间自2000年8月1日起至2001年7月31日止。收费标准核定后,你公司应及时向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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