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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武鸣县、隆安县、平果县三县地段交会点及其相联地段行政区域界线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30 生效日期: 2001-09-3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2001]73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32号)精神,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宁地区、百色地区行政公署从1996年开展全面勘界工作以来,为勘定武鸣、隆安、平果三县交会点及其相联地段行政区域界线做了大量协商工作,但未达成协议。由此,南宁市人民政府和两地区行政公署分别向
  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申请裁定及相关材料。2001年9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九届第30次政府常务会议对11段未勘定的县界进行了研究,并依照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从有利于行政边界地区管理和群众生产生活出发,做出了处理决定。其中对武鸣、隆安、平果三县交会点及其相联地段行政区域界线决定如下:   一、武鸣、隆安、平果三县交会点(界桩编号012221262624S)位于272.2高程注记点上。在磁方位角51度40分、距离398.0米处为山头最高处(高程330.2米);在磁方位角232度20分、距离301.0米处为山头最高处(高程254.4米);在磁方位角319度00分、距离298.0米为小路交叉处。
  武鸣县与隆安县界线走向:界线由武鸣、隆安、平果三县边界线交会点起,朝南沿山脊经鞍部小路延伸至山顶232.2高程点后再沿山脊延伸94米,向南偏东南沿山脊延伸170米再转往东偏东南沿山脊延伸90米,继续向东偏东南跨山谷谷延18米再沿山脚延伸80米,向东南沿山脚延伸30米,转往南延伸35米,折往南偏西南沿小路西侧延伸90米至257.6高程点以东70米处,朝南沿小路西侧延伸230米至232.0高程点东北155米处,向南偏东南沿小路西侧延伸100米至一路岔口以南20米处,转往南沿乡村路西侧经另一处乡村路延伸170米至228.6高程点以东35米处,折往南偏西南沿小路西侧延伸至228.6高程点以南150米小路上止。界线长度为1.5公里。界线东面属武鸣县管辖,界线西面属隆安县管辖。
  武鸣县与平果县行政区域界线走向:从武鸣、隆安、平果三县边界线交会点起,界线向北延伸到320.9高程点后再行95米,转向东北至321.4高程点,由此向北偏东北行200米止。界线东面属武鸣县管辖,界线西面属平果县管辖。
  隆安与平果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界线由一小河中心线向东南延伸300米,转向东北沿山脊至273.2高程点(山顶),转往东沿山脊行160米后再转北偏东北延伸160米至一山顶,折向东偏东南沿山脊行160米后转向东北延伸至292.4高程点(山顶)。由此点向东直线延伸260米至位于272.2高程点(山顶)上的武鸣、隆安、平果三县边界交会点止。界线长度为1.2公里。界线北面属平果县管辖,界线南面属隆安县管辖。
  上述界线已标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局1966年出版的1:1万比例尺地形图上。图幅号为:F―48―24―(62)、F―48―36―(6)。边界线的详细走向见附图。
  二、行政区域界线划定后,边界线两侧现状维持原状不变。
  三、争议三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坚决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上述三交点及相关地段行政区界线的决定,做好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边界地区的稳定。
  本决定中边界线走向的文字叙述如与附图不尽一致的,以附图为准。附图原件存自治区民政厅,有关地市存复印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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