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政发[2001]75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32号)精神,河池地区、百色地区行政公署从1996年开展全面勘界工作以来,为勘定凌云县与凤山县顶风坡地段行政区域界线做了大量协商工作,但未达成协议。由此,两地区行政公署分别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申请裁定及相关材料。2001年9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九届第30次政府常务会议对11段未勘定的县界进行了研究,并依照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从有利于行政边界地区管理和群众生产生活出发,做出了处理决定。其中对凌云县与凤山县顶风坡地段行政区域界线决定如下:
一、凌云县与凤山县顶凤坡地段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由沙湾梁山顶起,往东偏东南沿山脊延伸100米至924.5米山顶,沿山脊向东南延伸180米至一山顶,转向南延伸110米至911.5米山顶后再延伸60米至另一山顶,转往西南延伸410米至小河,沿小河中心线向南延伸355米,离开小河向西偏西南沿山谷延伸110米后再转西偏西北延伸l32米到山脊上。转向西北沿山脊延伸235米后再往西延伸110米。界线长度为2.28公里。界线东面属凤山县管辖,界线西面属凌云县管辖。上述界线已标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局1981年出版的1:1万比例尺地形图上。图幅号为:G―48―1.30(63)。边界线的详细走向见附图。
二、行政区域界线划定后,边界线两侧现状维持原状不变。
三、争议双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坚决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上述地段行政区界线的决定,做好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边界地区的稳定。
本决定中边界线走向的文字叙述如与附图不尽一致的,以附图为准。附图原件存自治区民政厅,有关地市存复印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