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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凌云县与凤山县顶凤区域地段行政区域界线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30 生效日期: 2001-09-3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2001]75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32号)精神,河池地区、百色地区行政公署从1996年开展全面勘界工作以来,为勘定凌云县与凤山县顶风坡地段行政区域界线做了大量协商工作,但未达成协议。由此,两地区行政公署分别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申请裁定及相关材料。2001年9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九届第30次政府常务会议对11段未勘定的县界进行了研究,并依照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从有利于行政边界地区管理和群众生产生活出发,做出了处理决定。其中对凌云县与凤山县顶风坡地段行政区域界线决定如下:
  一、凌云县与凤山县顶凤坡地段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由沙湾梁山顶起,往东偏东南沿山脊延伸100米至924.5米山顶,沿山脊向东南延伸180米至一山顶,转向南延伸110米至911.5米山顶后再延伸60米至另一山顶,转往西南延伸410米至小河,沿小河中心线向南延伸355米,离开小河向西偏西南沿山谷延伸110米后再转西偏西北延伸l32米到山脊上。转向西北沿山脊延伸235米后再往西延伸110米。界线长度为2.28公里。界线东面属凤山县管辖,界线西面属凌云县管辖。上述界线已标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局1981年出版的1:1万比例尺地形图上。图幅号为:G―48―1.30(63)。边界线的详细走向见附图。

  二、行政区域界线划定后,边界线两侧现状维持原状不变。

  三、争议双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坚决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上述地段行政区界线的决定,做好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边界地区的稳定。
  本决定中边界线走向的文字叙述如与附图不尽一致的,以附图为准。附图原件存自治区民政厅,有关地市存复印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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