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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贺州市与苍梧县大倍地段行政区域界线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30 生效日期: 2001-09-3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2001]70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32号)精神,梧州市人民政府、贺州地区行政公署从1996年开展全面勘界工作以来,为勘定贺州市与苍梧县大倍地段行政区域界线做了大量协商工作。但未达成协议。由此,梧州市人民政府、贺州地区行政公署分别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申请裁定及相关材料。2001年9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九届第30次政府常务会议对11段未勘定的县界进行了研究,并依照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今第2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从有利于行政边界地区管理和群众生产生活出发,做出了处理决定。其中对贺州市与苍梧县大倍地段行政区域界线决定如下;   一、贺州市与苍梧县大倍地段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界线从葫芦顶南偏西南40米处山脊起,向东北沿山脊经葫芦顶延伸至581.8高程点(山顶),向东120米后转向南沿山脊至504.0高程点(山顶),转向南偏东南延伸170米,转向东偏东南延伸100米至小河,跨过小河转向东偏东北沿山谷跨过沟渠、小路延伸130米至山脊,转向东偏东南沿山脊经413.5高程点再延伸至水沟,跨过水沟向东沿山脊延伸70米至小河拐弯处,沿小河中心向东行90米至小河交叉口,转向东偏东北沿山脊延伸300米至437.0高程点(山顶),再向东沿山谷延伸330米至小河,跨过小河转向北偏东北沿山脊小路延伸370米后,离开小路转向东延伸120米,转向东偏东北沿山脊延伸460米至468.5高程点(山顶),转向北偏东北延伸370米,再转向东经6l3.0高程点(闸界顶)延伸至576.0米小路交叉口止。界线长度为3.64公里。界线的西北面属贺州市管辖,界线东南面属苍梧县管辖。上述界线已标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局1983、l984年出版的1:1万比例尺地形图上。图幅号为:F―49―7―(22)、F―49―7―(30)。边界线的详细走向见附图。
  二、行政区域界线划定后,边界线两侧现状维持原状不变。
  三、争议双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坚决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上述地段行政区界线的决定,做好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边界地区的稳定。
  本决定中边界线走向的文字叙述如与附图不尽一致的,以附图为准。附图原件存自治区民政厅,有关地市存复印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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