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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华福大厦、华福山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05 生效日期: 2000-09-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0]函147号
福建省华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核定“华福大厦”和“华福山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和省物委《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2000)房字40号)规定,经考核,对你公司管理的华福大厦和华福山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一)综合管理服务费:
  1、华福大厦:收费等级为二级,具体收费标准为:1至3层商场每月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下同)为5.5元;4至7层写字楼每月每平方米为3元;9至31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下同)1元,住宅改作写字间(公司、办事处等,下同)每月每平方米为2元。
  2、华福山庄:收费等级为三级。具体收费标准为:住宅每月每平方米为0.35元(含公共水电费,下同);住宅改作写字间的每月每平方米为0.70元。
  (二)停车管理费:华福大厦地下停车场停放的汽车每月每辆为70元,停放在地下停车场的摩托车每月每辆为30元,自行车每月每辆为6元。
  (三)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和水电周转金按省物委闽价(2000)房字4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你公司应继续按省物委闽价(1995)房字21号和闽价(1995)房字290号文件规定的管理服务项目提供管理服务,加强物业公司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要严格按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你公司的各物业管理处要每个季度召开一次业主座谈会,定期公布帐目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并在收费点实行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复函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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