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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地区物价局关于调整靖西县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29 生效日期: 2001-09-29
发布部门: 百色地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百地价字[2001]99号

  靖西县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要求提高我县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标准的请示》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桂价格字[2001]38号《关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期间实施“过渡电价”的补充通知》的精神,结合你县农网改造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你县在农网建设与改造期间的“过渡电价”调整如下:
  一、你县实施农村“过渡电价”必须是农村低压配电台区建设与改造完成,但尚未实现全县城乡用电同价,并由供电企业直接负责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在实现城乡用电同价之前的农户到户电价。

  二、农村“过渡电价”由两大部门构成。一是供电企业原抄表到变压器的,经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电价(含附加费);二是经有审批权限的物价部门核定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

  三、经审核,现将你县农村居民照明用电收取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收费标准由原来的每Kwh0.13元调高到每Kwh0.18元,其构成为:
  1、农村电工报酬0.08元/Kwh;
  2、农村低压电网线损和变损0.07元/Kwh;
  3、农村低压电网正常运行材料费0.03元/Kwh。

  四、根据自治区指示精神,同意你县在“农业生产用电”现行电价基础上每Kwh加收“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0.10元。

  五、你县收取“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要在财务上单列,专款专用,在城乡用电同价实现后即自行取消。

  六、此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自2001年10月抄见电量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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