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百地价字[2001]99号
靖西县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要求提高我县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标准的请示》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桂价格字[2001]38号《关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期间实施“过渡电价”的补充通知》的精神,结合你县农网改造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你县在农网建设与改造期间的“过渡电价”调整如下:
一、你县实施农村“过渡电价”必须是农村低压配电台区建设与改造完成,但尚未实现全县城乡用电同价,并由供电企业直接负责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在实现城乡用电同价之前的农户到户电价。
二、农村“过渡电价”由两大部门构成。一是供电企业原抄表到变压器的,经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电价(含附加费);二是经有审批权限的物价部门核定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
三、经审核,现将你县农村居民照明用电收取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收费标准由原来的每Kwh0.13元调高到每Kwh0.18元,其构成为:
1、农村电工报酬0.08元/Kwh;
2、农村低压电网线损和变损0.07元/Kwh;
3、农村低压电网正常运行材料费0.03元/Kwh。
四、根据自治区指示精神,同意你县在“农业生产用电”现行电价基础上每Kwh加收“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0.10元。
五、你县收取“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要在财务上单列,专款专用,在城乡用电同价实现后即自行取消。
六、此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自2001年10月抄见电量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