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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留学人员进驻创业园的管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28 生效日期: 2000-07-28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2000]综078号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加快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强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入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研究、开发和生产、加工等科技型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留学人员,系指我国公民公派或自费出国学习,获得学士学位以上的人员,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修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以及我市急需的其他留学人员。


    第四条    厦门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对进驻的留学人员创办实业给予扶持三年的优惠政策,对进驻的其他企业仍享受高新技术创业中心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留学人员所创办的企业(以下简称留学人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技术带头人须是留学人员,其所占股份须大于30%并担任高层管理职务。


    第六条    留学人员企业的经营范围须符合本市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项目技术应具有独占性和一定的创新性,并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第七条    留学人员企业须依法设立,其注册地址和营运总部须设在留学人员创业园内。


    第八条    留学人员申请入园创办企业须提交申请报告,填写《入园审批表》,并提交有关材料。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公室对申请入园的企业进行调研、评审,并报厦门火炬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第九条    经批准入园的留学人员企业,应与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公室签定《入驻协议书》和《厂房租赁合同》。


    第十条    留学人员企业租用的用于研究开发和生产的厂房,第一年免交租金,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市场价的50%和80%交纳租金。进驻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留学人员企业可按优惠价租用园区配套公寓。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企业比照享受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企业从入驻之日起,头两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先征后返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企业当年所缴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由火炬开发区于下年度按50%的比例返还。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资金扶植,可获得最高可达总注册资本49%的资本金配套,并允许在三年内按优惠价回购股份。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按《厦门市引进留学人员若干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留学人员企业引进外地人才,按厦门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规定》给予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厦门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并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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