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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福州电力高级技校校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27 生效日期: 2000-08-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0]函129号

福州电力高级技工学校劳动服务公司
  你公司《关于确定福州电力高级技工学校物业管理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的请示》(闽电技校劳服(2000)9号)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和省物委《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房字40号)规定,经考核,现对你公司管理的福州电力高级技工学校校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一):综合管理服务费:
  1、办公及业务区:收费等级为二级,具体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下同)为3.80元。
  2、住宅区:收费等级为二级,具体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45元(含公共水电费)。
  (二)停车管理费:停放在校内停车场的汽车每月每部为60元。
  (三)其他专项特约服务费由你公司与业主双方协商议定,并报我局备案。

  二、你公司应继续按照省物委闽价(1996)房字443号文件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提供管理服务,加强物业管理公司的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一次性单项维修金额在4000元(含4000元)以下的,从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列支;一次性单项维修金额超过4000元的,由业主负责解决。

  四、你公司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业主座谈会,定期公布账目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并在收费点实行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复函自2000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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