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2000]费字266号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产权交易经营性收费标准的报告》(闽财国(2000)061号)收悉。鉴于你厅下属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是实行独立核算、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从事产权交易的非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经审核,该机构实施以下收费的条件符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审计署等六部委制定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核定该中心产权交易机构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一、产权交易佣金收费标准:
资产交易总额 分档费率
产权交易服务内容:从事寻找项目、接受委托、办理协议和对产权交易主体资格、交易条件和所提供的材料的规范性、合法性进行审核;以及项目上市推荐,寻找交易对象,组织撮合谈判,接受咨询和代双方草拟《产权交易合同》;监督产权交割和资金结算,办理产权交易鉴证书,并进行追踪监督服务等。
二、交易鉴证费:
资产鉴证总额 分档费率
三、信息发布费:
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电脑信息网络和自办刊物等对外发布产权交易信息,每项目收信息发布费50元;刊登广告信息等按实际费用或协议收取。
四、以上产权交易佣金收费及交易鉴证收费为最高限额,产权交易中心在不超过规定的最高限额范围内与出受让方协商具体收费标准。
根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 四 条第四款“未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非企业法人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的规定,请你厅通知省产权交易中心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并自觉接受各监督检查机关的监督检查。
以上收费标准执行时间为2000年8月1日。至200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