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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西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标准和清障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27 生效日期: 2001-10-01
发布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晋价费字[2001]261号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你局晋高管路字[2001]23号文“关于修改山西省太旧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标准”和“山西省太旧高速公路清障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晋编办字[1998]116号文,“山西省太旧高速公路管理局”已更名为“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的规范化管理,同意将原“太旧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标准”和“太旧高速公路清障服务收费标准”做为全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偿和清障服务收费标准。今后全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清障服务收费标准一律暂按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晋价费字[1996]第14号《关于对太旧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和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晋价费字[1997]第1号《关于下发太旧高速公路清障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执行。
  原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晋价费字[1998]第400号《关于对原太高速公路清障服务收费和路产损坏赔偿收费标准的批复》和晋价费字[2000]第390号《关于对京大高速公路山西段清障服务收费和路产损坏赔偿收费标准的批复》两个文件同时废止。
  本文件从二OO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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