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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全区戒毒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01 生效日期: 2001-08-0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1]263号

  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请示设立强制戒毒所收费项目的函》悉。戒毒收费属公益性服务收费。为确保我区戒毒工作正常开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强制戒毒办法》(国务院令第170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区戒毒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我区戒毒收费标准,自治区物价局规定最高限价(详见附件),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群众的承受能力,在自治区规定的幅度内制定。

  二、收费单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二年。

附件:广西戒毒收费标准表
  附件:
  广西戒毒收费标准表
  收费项目  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地市级  县级戒
  戒毒所  毒所
  一.住院(所)费  有以下设施的加收
  1.单人间  床/天  10  8  下列收费项目:
  2.双人间  床/天  8  6  ①设置卫生间的
  3.三人间  床/天  6  5  1-3人间每床每天加收
  4.四人及其以上  床/天  5  4  1.5元,4人及其以上的
  二.护理费  每人床每天加收1元;
  1.第一阶段(20天内)  人/天  35  30  ②配置空调并使
  2.第二阶段(21-55天)  人/天  12  10  用的每人床每天加收15
  3.第三阶段(56天以后)  人/天  8  6  元,配置并使用电风扇
  三.清洁卫生消毒费  人/天  2  1.5  的每人床每天加收1元;
  四.尿液毒品检验费  人/次  25  25  ③设置彩电的每
  五.孕检费  人/次  20  20  人床每天加收5元.
  六.心理行为治疗费  人/次  10  8
  七.被服.洗漱用具等使用费  人/天  3.5  3
  八.探视电话费  元/分钟  0.4  0.4
  九.水电费  人/天  1.2  1
  十.药费  按进价加15%收费
  十一.伙食费  按市场价格及个人饮食
  实际收取
  十二.其它项目(包括挂号.  按桂价费字(1991)316
  注射.治疗.处置.抢救.救  号.(1996)063号.
  护车.会诊.检验费.陪人床  (2001)69号文件规定的
  等)  广西医疗项目全区统一
  收费标准收费.国家和
  自治区对医疗服务价格
  有新规定的,从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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