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劳社[2000]146号
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外商投资进一步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2000)文190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闽政(2000)5号)精神,现将征收“就业调节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本省劳动力免征“就业调节费”,使用省外劳动力按每人每月10元征收;其它类型的用人单位仍按原省劳动厅、财政厅、物委闽劳力(1999)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00年5月18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