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柳价字[2001]113号
柳州市市政维护管理处:
报来《关于实行物业管理收费的请示》悉。根据《柳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合理、公开及与住户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经审核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费(含治安费、管理费、公共绿化维护费、公共卫生保洁费、公共设施维护费等):
1、八一路住宅区:每户每月15元;
2、荣军路、高新南路住宅区:每户每月20元;
3、龙屯路住宅区:每户每月12元。
二、公共设施维护费:由物业公司从所收的物业管理费中按10%的比例提取,并单独列帐,专款专用。
三、上门收垃圾费按环卫处上门收垃圾费标准收取。
四、车辆停放保管费(白天指7:00--19:00;夜间指19:00--次日7:00)
1、自行车停放(车棚内):6元/辆.月;
2、摩托车(车棚内):25元/辆.月;
3、小轿车、小货车:白天每辆每次2元;夜间每辆每次3元;
4、大卡车、大客车:白天每辆每次3元;夜间每辆每次5元。
汽车临时停放不足1小时不收费,不足4小时减半收费。
物业管理实行明码标价,收费标准应在醒目位置公布,并定期向业主公布收支帐目,接受住户监督。
以上收费标准从二00一年八月一日起执行,试行一年,期满后重新申报审批,接文后,请到我局办理有关收费手续。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