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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物价局关于市政维护管理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06 生效日期: 2001-08-0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柳价字[2001]113号
  柳州市市政维护管理处:
  报来《关于实行物业管理收费的请示》悉。根据《柳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合理、公开及与住户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经审核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费(含治安费、管理费、公共绿化维护费、公共卫生保洁费、公共设施维护费等):
  1、八一路住宅区:每户每月15元;
  2、荣军路、高新南路住宅区:每户每月20元;
  3、龙屯路住宅区:每户每月12元。
  二、公共设施维护费:由物业公司从所收的物业管理费中按10%的比例提取,并单独列帐,专款专用。
  三、上门收垃圾费按环卫处上门收垃圾费标准收取。
  四、车辆停放保管费(白天指7:00--19:00;夜间指19:00--次日7:00)
  1、自行车停放(车棚内):6元/辆.月;
  2、摩托车(车棚内):25元/辆.月;
  3、小轿车、小货车:白天每辆每次2元;夜间每辆每次3元;
  4、大卡车、大客车:白天每辆每次3元;夜间每辆每次5元。
  汽车临时停放不足1小时不收费,不足4小时减半收费。
  物业管理实行明码标价,收费标准应在醒目位置公布,并定期向业主公布收支帐目,接受住户监督。
  以上收费标准从二00一年八月一日起执行,试行一年,期满后重新申报审批,接文后,请到我局办理有关收费手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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