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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咸宁、黄石行政区划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8-01 生效日期: 1997-08-01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咸宁地区行政公署,黄石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优化和完善我省城市布局体系,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阳新县已由咸宁地区划归黄石市管辖。为确保上述行政区划调整的顺利交接和平稳过渡,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管理体制的调整工作
  (一)国营军垦农场、综合农场、半壁山农场和荆头山农场由咸宁地区调整到黄石市。调整中的有关问题由省农垦总公司负责协调。
  (二)富水、王英两座水库由咸宁地区移交省水利厅管理;今年汛后办理移交手续。
  富水电站维持现行的管理体制不变。
  二、关于财税方面的衔接工作
  总的原则是维护好各方既得利益,不挤不让。各地原上交或补贴数不变,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原则,做好新老基数划转。
  (一)1996年财政决算批复,按新的行政隶属关系办理。
  (二)对咸宁地区财政与阳新县财政之间的资金往来,包括补助款、暂存暂付、老体制上交、税收返还等,均由双方核对一致,由省财政协商统一意见后在办理1996年决算批复时予以划转。
  (三)1996年下拨的专款,凡文件已经明确的一律按文件执行;对于未明确的部分,由咸宁地区财政与阳新县财政协商分配。
  (四)省级周转金由双方核对一致后,由省财政厅办理划转手续。咸宁地区财政直接借给阳新县财政及未通过阳新县财政直接投放到县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周转金,由咸宁地区财政出具周转金债权转移证明,省财政厅在办理1996年决算批复时,连同原通过县财政投放的周转金一起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五)按属地原则需划转的企事业单位,其收入基数的划转,农业“四税”按1996年实际完成数加减免数;工商税收按1994-1996年的3年实际收入平均数作为基数,由省财政厅负责办理划转手续。
  三、关于工交方面的工作
  (一)阳新县修建阳新八一大桥及106国道阳新段时,通过省向银行所贷款项划转黄石市,由黄石市交通部门与省签定转贷合同;咸宁地区交通部门扣除阳新县贷款后,与省重新签定贷款合同。阳新县借省106国道前期工作经费,作预拨黄石市106国道阳新段改建工程款处理;所借港航建设基金由黄石市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工作由省交通厅协调。
  (二)富水电站所发电量继续保持原政策,纳入省计委统一分配计划,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原给咸宁地区每月40万千瓦的照顾电量,在行政区划调整后由省三电办进行协调、分解。
  (三)省电力局要继续执行省政府对电费返还库区的有关政策规定,给库区以支持。
  (四)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咸宁、黄石发展优势产业,理顺经济关系,在安排项目、资金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具体项目由咸宁地区、黄石市按照程序申报。
  四、咸宁地区、黄石市和省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服从省委、省政府关于行政区划调整的决定,进一步认识区划调整对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意义,从全省大局出发,妥善解决好区划调整的有关问题,确保当地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省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发挥各自的职能,主动做好指导协调工作,以保证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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