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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物价局关于柳州石油公司生活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9 生效日期: 2001-07-0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柳价字[2001]106号

  柳州石油公司
  报来《关于物业管理收费的报告》悉。根据《柳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公开、合理及与住户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经审核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含治安费、公共场所卫生保洁费、绿化维护费、公共设施维护费、管理费等):
  1、航银小区住宅:每户每月25元。
  2、城站小区住宅:每户每月20元。
  3、石油小苑住宅:每户每月15元。

  二、公共设施维护费:从所收的物业管理费中按10%的比例提取,并单独列帐,专款专用。

  三、车辆停放保管费(白天指8:00--19:00,夜间指19:00--次日8:00)
  1、自行车(车棚内):白天0.1元/辆.次;夜间0.2元/辆.次。
  2、摩托车(车棚内):白天0.30元/辆.次;夜间0.50元/辆.次。
  3、露天停放汽车:白天3元/辆.次;夜间5元/辆.次。
  物业管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收费场所公布,并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住户监督。
  上述收费标准从二00一年七月一日起试行一年,接文后请到我局办理有关收费手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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