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榕价房字[2000]63号
福州天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核定天水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悉。根据省物委闽价(1999)房字443号《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和市物委榕价房字(2000)4号文件精神,经考核,现对你公司管理的“天水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一)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为二级。
1、住宅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0.55元;
2、住宅改作公司、办事处等办公用房的每月每平方米1元;
3、商业网点每月每平方米1.50元。
以上综合管理服务费包含公共水电费,物业单位不得再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公共水电费。
(二)停车管理费:
1、私家车库有停放汽车的每月每间20元;
2、地下车库汽车停放每月每辆70元;
3、公共车场汽车临时停放每辆次3元,过夜停放每辆次5元,按月停放每月每辆60元;摩托车临时停放每辆次0.50元,过夜停放每辆次1元,按月停放每月每辆20元;自行车临时停放每辆次0.20元,过夜停放每辆次0.50元,按月停放每月每辆6元。
(三)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住宅内无隔墙的每单元200元;住宅内有隔墙的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单元400元,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单元500元;商业网点和写字楼每平方米4元。如住户无装修或自行将垃圾运走的,应予退还垃圾清运费。
二、你公司应继续按市物委榕价(1998)房字70号文件规定的管理服务项目提供管理服务,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应严格按闽价(1999)房字443号文件执行。你公司各物业管理站应向我委申领《福建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明码标价,定期召开业主座谈会,并按规定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和代收代办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对违反规定收费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本通知核定的收费标准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