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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物价局关于“佳力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1 生效日期: 2001-06-2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柳价字(2001)98号

  柳州佳力房地产开发公司
  报来“重新审核佳力大厦物业管理费的报告”悉。我局柳价字(2000)6号“关于佳力大厦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批复”试行期已满,经审核你公司一年来的经营运行情况和收支状况,根据《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合理及与业主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现将“佳力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含治安费、公共卫生保洁费、管理费等):
  1、办公楼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收取;
  2、营业场所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5元的标准收取;

  二、公共设施日常运行维护费:由物业公司从所收的物业管理费中按10%的比例提取,并单独列帐,专款专用。

  三、车辆停放保管费
  (一)露天停放
  小汽车:80元/辆.月;临时停放:白天3元/辆.次;夜间5元/辆.次。临时停放不足1小时不收费,不足4小时减半收费。
  (二)地下停车场
  小汽车:150元/辆.月

  四、物业管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和收费地点公布,并定期公布收支状况,接受群众监督。接文后,请到我局办理有关收费手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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