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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太原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12 生效日期: 2001-07-01
发布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晋价管字[2001]145号

太原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1702号)精神,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缓解太原市水资源的供求矛盾,并逐步与引黄水价格接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适当调整太原市自来水销售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来水价格水平和执行范围
  1、价格水平
  太原市自来水平均水价由现行每立方米1.470元调整为1.657元,平均每立方米提高0.187元。调整后的自来水分类价格标准安排见附表一。
  2、水价执行范围
  为了促进节约用水,对部分行业用水价格执行范围做适当调整。具体是:将原执行经营性二类水价的高档美容业,保健足疗业用水,茶馆、酒吧业用水,高档饮用水制造业用水及汽车清洗业用水调整为执行经营性四类水价。具体分类水价执行范围见附表二。

  二、关于调价收入的分配
  2001年调价收入每立方米0.187元,全部用于引黄工程建设。其中50%上交省财政用于省引黄工程建设,50%留太原市专项用于引黄工程和引黄配套工程建设。按照省财政厅、省建委《关于对城市自来水缴纳水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晋财综字[96]第107号)的有关规定,水价提高所筹集的引黄工程建设资金,在所得税前缴省、市财政。

  三、要加强对引黄工程专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1996年、1998年两次调整太原市水价所筹集的每方水0.34元的专项资金,应全部用于为引黄配套的呼延水场建设,不得挤占挪用。要完善管理措施,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引黄工程及配套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到位。

  四、本通知从2001年7月1日(用水量)起执行。

  五、太原市要做好调价的宣传、准备、解释工作,保证自来水价格调整顺利出台。调价后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省局。

附表一:
  价格标准
  调前  调后
  注:太化水厂与太原市自来水公司执行同价
  附表二:
  水价执行范围
  业单位用水,城市绿化.环境卫生.消防等社会公益事业用水
  理发业.旅馆业(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等各种服务业用
  水,文化娱乐场所用水
  三类  建筑安装工程用水
  四类  有桑拿浴等高档洗浴业的各种娱乐场所及保健足疗等洗足行
  业用水,高档美容业用水,茶馆.酒吧业用水,高档饮用水制造
  业用水,清洗汽车行业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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