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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置洋州滨海火山地质地貌保护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22 生效日期: 2000-05-22
发布部门: 漳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漳政[2000]综87号

为保护利用漳州滨海火山地质地貌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设置漳州滨海火山地质地貌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保护区范围北起龙海市隆教乡流会村、镇海村、红星村至漳浦县前亭镇田中央村、圩仔村一线,南至漳浦县赤湖镇皇帝城山,西起佛昙镇鱼鳞石山,东至林进屿、南碇岛。

  二、根据“积极保护,合理开发”原则,保护区实施分级保护:
  Ⅱ级保护:对上述保护区范围实行Ⅱ级保护。在此范围内经批准可建设旅游设施和组织开展旅游活动。
  Ⅰ级保护法:对保护区内以下奇特的地质地貌资源实行Ⅰ级保护:①牛头山古火山口(含八大景观)②林进屿;③南碇岛;④前湖湾古森林遗迹和全新世典型地层剖面;⑤鱼鳞石山石柱林。
  在Ⅰ级保护范围内,不准修建与地质地貌保护无关的建筑设施,经批准可进行科研、教学、学术交流及适当的旅游活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地貌资源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有损保护对象的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在保护区内采集标本和样品。获准在保护区内开展科研活动的单位提交科研成果副本存档。

  四、漳州滨海火山地质地貌保护利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保护区的保护工作,龙海市和漳浦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日常管理监督。

  五、对于违反保护区管理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分虽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监守自盗、破坏遗迹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龙海市和漳浦县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对本行政区的保护区只限埋设界标。
  特此通告。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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