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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推荐2004-2005年度“中国名牌出口商品”备选名单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19 生效日期: 2003-12-19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贸促函[2003]3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自主品牌建设的决定,进一步推进以质取胜战略,我部决定开展2004-2005年度“中国名牌出口商品”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持评选对象的先进性和代表性,2004-2005年度“中国名牌出口商品”的评选标准分为资格条件和评审指标两部分,前者为必备条件,后者为打分条件。(具体资格条件、评审指标和评分标准见附件1、2) 
  二、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包括列入原外经贸部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商品”名单的企业),方可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2004-2005年度“中国名牌出口商品”。 
  三、申请2004-2005年度“中国名牌出口商品”的企业,须按附件1的要求,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本地区企业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按评审指标在本地区范围内进行初评,得分在50分以上的,方可列入本地区2004-2005年度“中国名牌出口商品”推荐名单。 
  五、对列入推荐名单的企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于2004年1月31日以前报商务部(外贸司)。 
  六、中央管理企业须按上述要求和程序,于2004年1月31日以前直接向商务部(外贸司)上报有关申请材料。 
  七、商务部对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按评审指标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重新评分,根据得分情况,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地区差别、企业类型等因素,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提出2004-2005年度“中国名牌出口商品”名单,经公示后公布。 
  八、申请2004-2005年度“中国名牌出口商品”的企业不得伪造材料、虚报数据,一经发现,商务部将立即取消其2004-2005年度“中国名牌出口商品”的评选资格,并在2年内不接受其“中国名牌出口商品”申请。对审核不严、评分不准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商务部将通报批评。 
  联 系 人:江建军 
  联系电话:010-65197441 
  传 真:010-65197441 
  电子邮件:jiangjianjun@mofcom.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 
  1、2004-2005年度“中国名牌出口商品”资格条件、评审指标和申请材料 
  2、评审指标评分标准 
  3、2004-2005年度“中国名牌出口商品”申请表(点击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1: 
 
2004-2005年度“中国名牌出口商品”资格条件、评审指标和申请材料 
 
  一、资格条件 
  申请2004-2005年度“中国名牌出口商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中国关境内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拥有进出口经营权。 
  (三)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上年度经营盈利。 
  (四)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 
  (五)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六)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受过行政处罚,未因出口商品质量问题被国外索赔,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 
  (七)在国内和主要出口市场均已注册商标。 
  (八)商标持有人为中方。 
  二、评审指标 
  对达到资格条件的企业,按下列评审指标打分(评分标准见附件2): 
  (一)创名牌工作规划。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申请商品的科技含量。 
  (三)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行业认证情况。 
  (四)上年度出口额。 
  (五)上年度出口额增长率。 
  (六)上年度同类产品出口市场占有率。 
  (七)上年度销售产值。 
  (八)海外市场商标注册情况。 
  (九)海外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十)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名牌出口商品、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或省级以上奖励情况。 
  三、申请材料 
  企业在申请时应如实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2004-2005年度“名牌出口商品”申请表(见附件3,此项材料还需提交电子版)。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统计报表。 
  (五)上年度和前一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证明。 
  (六)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行业认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境内外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 
  (八)创名牌工作规划。 
  (九)专利证书,高科技产品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海外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的注册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一)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名牌出口商品、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或省级以上奖励的证书(复印件)。 
   
  附件2: 
 
评审指标评分标准 
 
  一、创名牌的工作规划。根据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作出评价,分四档确定分值。很好(内容丰富,完全符合企业实际、具有充分的可操作性)得5分,好(内容齐全,部分结合企业实际,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得3分,一般(内容不全,没有结合企业实际,缺乏可操作性)得1分,没有规划得0分。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申请商品的科技含量。每拥有一项专利得1分,最多不超过5分,省级以上高科技产品的得5分,各项得分可以累计,但最多不超过10分。 
  三、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行业认证情况。每通过一项认证得4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 
  四、上年度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得5分,每超过500万美元加1分,但累计不超过20分。 
  五、上年度出口额增长率。等于(或低于)前一年度得0分,每增长5%加0.5分,但累计不超过5分。 
  六、上年度同类产品出口市场占有率。在申请的同类产品中进行排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地区申请的同类产品中按出口额大小进行排名,商务部在全国申请的同类产品中按出口额大小进行排名),排第1位的得5分,排第二位的得4.5分,依此类推,最低为0分。 
  七、上年度销售产值。达到1亿元人民币得2分,每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加1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 
  八、海外市场商标注册情况。在一个国家(地区)注册的得1分,每增加一个国家(地区)加1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 
  九、海外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情况。每有一个海外机构得2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 
  十、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名牌出口商品、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或省级以上奖励情况。每获得一个国家级称号或奖励得8分,每获得一个省级称号或奖励得4分,但累计不超过15分。 
   
  附件3: 
 
2004-2005年度“中国名牌出口商品”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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