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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各级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与同级工会工作联系支持工会开展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5 生效日期: 2001-04-25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2001]28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工会是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我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进一步加强与同级工会的工作联系;支持工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社会调节的作用,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护和发挥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我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为此,就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加强与同级工会的工作联系,支持工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工作的联系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市、县(含自治县、地级市辖区,下同)人民政府都要建立邀请同级工会负责人参加政府办公会议的制度。除每半年要召开一次研究与工会工作相关的专题办公会议外,政府在研究涉及深化企业改革、加强企业民主管理、改进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问题,涉及在改革发展中有关劳动就业、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生活福利及其他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和其他涉及广大职工利益的紧急和重要问题的会议时,都要邀请工会负责人参加。会议确定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下发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贯彻落实。

  二、要积极支持工会参与决策
  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在召开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工资、物价、住房、社会保障等问题的会议时,要邀请同级工会参加。特别是在企业改制、重组和兼并破产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以妥善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三、要支持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建立由政府劳动主管部门、同级工会和企业三方代表组成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协调涉及劳动关系的重要事项。在起草地方劳动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推行劳动用工和劳动工资制度、检查和处理劳动争议等方面要积极进行协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四、支持工会支持和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要支持工会在企事业单位中通过推行厂务公开制度、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制度、平等协商和鉴订集体合同制度、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以及民主选择企业经营者制度等制度形式,推动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监督约束机制,落实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的各项规定,促进企业改革发展。

  五、支持工会依法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在深化企业改革中,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工会组建与企业重组同步进行的工作。政府的任何部门都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要支持抓好企业集团、放开搞活的国有企业工会组织的健全完善工作。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等新建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

  六、为工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要支持工会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和开展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为工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场所,尽可能地为工会解决开展职工文化、教育、体育活动的场地。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要依照《工会法》规定,定期、足额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

  七、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是搞好国有企业改革整顿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把这个环节抓好,时刻把广大职工特别是下岗职工和困难职工的冷暖放在心上,热忱关心他们的疾苦,倾听他们的呼声。当前,一是要想方设法广开就业门路,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从根本上解决他们基本的生活来源。二是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若干政策,确保全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三是要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项保障制度的衔接、完善工作。四是要加大实施送温暖工程力度,使之经常化、制度化和社会化。

  八、继续加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力度
  目前,在一些地方和企业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特别是在某些非公有制企业中问题更为严重一些。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从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出发,一方面要积极支持工会组织从完善制度入手,继续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抓好推进厂务公开、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等方面的工作;另一方面要解决突出问题,对无视国家法律,无故克扣职工工资,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不采取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尤其是对那些只顾赚钱、不顾工人死活的恶劣做法,要坚决进行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惩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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