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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太原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关于收取担保服务费标准的请示》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15 生效日期: 2001-01-20
发布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晋价房字[2001]第17号

太原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收取担保服务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0)108号)精神,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为借款人提供贷款担保,并收取服务费用。经研究,在国家未制定收费标准之前,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担保手续费每户100元。

  二、担保服务费:采用费率递减,分段累加,按担保额一次性收取的办法。1-5年(含5年),每年按担保额的2.5‰计收,6-10年(含10年),每年按担保额的2‰计收,11-15年(含15年),每年按担保额的1.5‰计收,16年以上,每年按担保额的1‰计收。总担保服务费为各段担保服务费之和,担保服务费最低收费标准为500元,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三、如借款人提前还清贷款本息,解除担保合同,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根据提前还款的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四舍五入的办法计算),返还多收的服务费。但最终收取的担保服务费总额不低于500元。

  四、以上标准从2001年1月20日起执行(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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