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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容县“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8 生效日期: 2001-05-0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玉市价[2001]57号
  容县物价局:
  报来《关于调整“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标准的请示》悉。关于你县在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期间实施“过渡电价”问题,我局玉市价(2000)205号文曾给予批复,同意你县从2000年12月1日起对完成农网改造的配电台区实施“过渡电价”,并规定了“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标准为每千瓦时0.13元。从执行几个月的情况看,农网维护费标准偏低,不能弥补供电企业“四到户”后对农村低压电网维护所支出的费用。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期间实施“过渡电价”的补充通知》(桂价格字[2001]38号)精神,结合你县实际,经研究,同意你县“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18元,调整后的标准从2001年5月1日起执行。实施“过渡电价”的其他问题,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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