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玉市价[2001]57号
容县物价局:
报来《关于调整“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标准的请示》悉。关于你县在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期间实施“过渡电价”问题,我局玉市价(2000)205号文曾给予批复,同意你县从2000年12月1日起对完成农网改造的配电台区实施“过渡电价”,并规定了“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标准为每千瓦时0.13元。从执行几个月的情况看,农网维护费标准偏低,不能弥补供电企业“四到户”后对农村低压电网维护所支出的费用。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期间实施“过渡电价”的补充通知》(桂价格字[2001]38号)精神,结合你县实际,经研究,同意你县“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18元,调整后的标准从2001年5月1日起执行。实施“过渡电价”的其他问题,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