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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物价局关于钦州市郊区供电有限公司农网改造中农户出资购买有关电器材料零售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09 生效日期: 2001-04-09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钦市价格字[2001]011号

  钦州市郊区供电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要求核定钦州市郊农电建设与改造中收取农户出资购买电器材料费用的请示》收悉。经我局派员到你司了解、审查有关电器材料招标价格情况,根据自治区电力有限公司桂电物字(2000)168号《关于推荐10KV农网改造所用设备材料生产厂家价格的通知》、自治区物价局桂价工字(1999)443号《关于农村电网改造中农民出资问题的通知》、桂价工字(2000)121号《关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中农民出资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本着“据实从严”的原则,经研究,现就你司农网改造中农户出资购买电器材料零售价格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农网改造中农户需用电器材料零售价格(见附表),表列品种是农户出资范围,但不是农户全部应购买的电器材料,而是农户需用什么就买什么,严禁向农民收取价外任何形式的费用。

  二、农户现用的电能表(含旧表),经校验合格仍可使用的,不能强行要求农户换新表;漏电保护开关应由农户自愿购买,不得强行安装。

  三、入户的电源线,按桂价工字(2000)121号文规定,每个农户负担最高不超过20元,低于20元的,按实际收取。

  四、农户用的零星材料(含钢钉、自攻丝、胶布、保险丝、膨胀粒等),按桂价工字(2000)121号文规定,每户不超过5元。

  五、本批复的电器材料(不含动力用电部份)对农户零售价格,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之前已收取的农民出资费用,超过本批复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要如数退还农民。其他事项,仍按桂价工字(1999)443号文规办理。

  六、农村电网改造中有关农民出资规定,政策性强,牵涉面广,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有违反,依照《价格法》规定,严肃查处。

 

附:钦州市郊区供电有限公司农网改造表后电器材料零售价格核定表。
  附:
  钦州市郊区供电有限公司农网改造表后电器材料零售价格核定表
  DD862 2.5(10)A  块  63.00
  单表铁箱  只  27.00
  二表铁箔  只  40.00
  四表铁箱  只  55.00
  六表铁箱  只  66.00
  DZL18-32(A)  只  21.00
  钉.自攻丝.胶
  布.保险丝.膨
  胀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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