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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收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04 生效日期: 2001-04-1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格字[2001]122号

  桂林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要求制定机动车辆检测收费标准的请示》悉。现就兴安、荔浦两县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标准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兴安、荔浦两县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开展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收费标准按附表规定执行。初检不合格的车辆复检只允许收取一次复检费。按规定已进行了汽车维修并在保修期内的车辆,初检不合格的应送修理厂返修,返修后上线复检的复检费用由车辆修理厂家负担,不得转嫁给车主。

  二、对需清洗后才能检测的车辆,检测站提供洗车服务,必须坚持车主自愿的原则。洗车服务收费标准:大车6元/辆、小车4元/辆。

  三、检测站要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在显著位置上公布检测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规定,从2001年4月10日起执行。

附件:兴安县、荔浦县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标准。
  附件:
  兴安县、荔浦县车辆综合性检测站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标准
  单位:元/辆
  标车  初检  复检
  项目 准型  大车  小车  大车  小车
  一.废气或烟度  13  11  9  8
  二.外检(含盘目测)  13  11  9  8
  三.灯光  15  13  11  9
  四.噪音  11  10  8  7
  五.制动(含称重)  18  16  14  12
  六.侧滑(或定位)  13  11  9  8
  七.车速  14  11  10  8
  八.功率  8  7  6  5
  九.转向力分析  8  7  6  5
  十.油耗检测  8  7  6  5
  十一.微机服务费  9  9  2  2
  十二.发动机综合分析  20  14
  其中:1.配气角度  4  3
  2.起动系  3  2
  3.发电系  3  2
  4.异响  4  3
  5.转速  3  2
  6.压力  3  2
  十三.车轮动平衡  8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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