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地税政一[2000]21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试行办法”于今年上半年实施到位。
二、鉴于实施“试行办法”工作量大,我省农村信用社仍按现行办法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针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由国、地税共同管征的现状,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相互沟通和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金融保险企业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考虑到地税部门的征管软件正在调试阶段,在“试行办法”试行期间,原申报办法仍继续执行。
五、各地贯彻情况及建议意见应分别于7月15日、10月15日前由各地(市)局汇总书面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