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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试行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0-04-07 生效日期: 2000-04-07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2000]综034号



    第一条 为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拆迁行为,加快城市房屋拆迁进程,根据《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货币安置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安置中,拆迁人以支付货币的形式安置被拆迁人的一种安置方式。


    第三条 在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被拆迁人同意货币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货币安置的费用原则上与房屋安置的费用相当。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货币安置:
  (一)代管、信托、典当、抵押以及有产权纠纷的房屋,需要办理证据保全的;
  (二)产权人与使用人对货币安置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三)共有权人对货币安置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拆迁直管公房的,暂不实行货币安置。


    第六条 市拆迁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拆迁人必须将与货币安置相适量的资金量(即总补偿安置金额减去房屋安置所需金额)存入银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方予批准实施拆迁。存入银行的资金应专款专用于货币安置。


    第八条 市拆迁主管部门应在拆迁公告中公布货币安置的实施期限。在货币安置实施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对货币安置达不成协议的,一律实行房屋安置。


    第九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安置的,以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乘安置房平均售价(安置房平均售价的标准见附表),扣除产权调换时被拆迁人应缴交应安置房屋的超面积款项计算货币安置款,其计算公式为:
  货币安置款=实行产权调换后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安置房平均售价-产权调换时被拆迁人应缴交应安置房屋的超面积款项。


    第十条 拆迁住改产权比例为100%的住改房屋(按综合造价、成本价或市场价购买的住改房),其货币安置款的计算按本办法第 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安置的,按该房屋所处的街道商业等级确定的基准价及其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货币安置款(基准价见附表),其计算公式为:
  货币安置款=非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基准价+重置价结合成新)


    第十二条 被拆迁人同意货币安置的,应与拆迁人签订房屋货币安置协议书。协议书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名称或姓名;
  (二)市政府用地批文及拆迁公告号;
  (三)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权属、地址及建筑面积;
  (四)应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货币安置计算标准及货币安置款;
  (五)装修、附属物补偿及搬迁补助费;
  (六)货币安置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被拆迁人的搬迁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拆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货币安置款原则上应购买房屋。被拆迁人已有住房或新购住房的,经拆迁主管部门核实后,可向拆迁人领取货币安置款。
  以货币安置款购买的房屋,其产权登记手续和费用由被拆迁人自行办理和承担。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安置房平均售价、非住宅基准价标准,由市拆迁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根据本市有关价格指数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实行货币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以及海沧台商投资区拆迁房屋实行货币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货币安置的具体标准由各区政府、海沧管委会自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置房平均售价、街道商业等级划分和基准价标准
                          (元/平方米)
┌─┬──────────────┬────────┬────────┐
│类│   区 域 划 分    │ 安置房平均售价 │  备  注  │
│别│              │        │        │
├─┼──────────────┼────────┼────────┤
│ │湖滨北路以南、湖滨东路沿伸 │        │以异地安置的标准│
│Ⅰ│至火车站、铁路线以西、胡里 │        │计算应安置房屋的│
│ │山炮台以西及鼓浪屿     │        │建筑面积。   │
├─┼──────────────┤   1800     ├────────┤
│ │              │        │以就近安置的标准│
│Ⅱ│   Ⅰ区以外的区域     │        │计算应安置房屋的│
│ │              │        │建筑面积。   │
├─┼──────────────┼──┬──┬──┼────────┤
│ │              │营业│  │厂房│        │
│ │   街道商业等级      │性房│办公│、仓│        │
│ │              │屋 │  │库及│        │
│ │              │  │  │其他│        │
├─┼──────────────┼──┼──┼──┤        │
│ │中山路、龙头路、思明南路之 │7500│2800│  │        │
│A │中山路口至思明东西路口。  │  │  │  │        │
├─┼──────────────┼──┼──┤  │  1、不正面临街│
│ │思明南路、思明北路、同文路、│  │  │  │的营业性房屋、均│
│ │民族路、镇海路、同安路、公园│  │  │  │下调30%。   │
│ │东路、公园南路、虎园路、文园│  │  │  │  2、营业性用房│
│ │路、大同路、新华路、鹭江道、│  │  │  │以一层房屋的基准│
│ │开元路、开禾路、升平路、思明│  │  │  │价为准,二层为一│
│B │西路、大中路、思明东路、故宫│6000│2800│1200│层的60%,三层为│
│ │路、厦禾路、禾祥东路、禾祥西│  │  │  │一层的50%。地下│
│ │路、定安路、霞溪路、古城西路│  │  │  │室为一层的40%。│
│ │、局口街、溪岸路、鼓浪屿除龙│  │  │  │  3、办公及厂 │
│ │头路以外的其它路。     │  │  │  │房、仓库及其他的│
├─┼──────────────┼──┼──┤  │基准价以一层为 │
│C │属于  Ⅰ区不包括A、B的其它非│3500│2500│  │准、二层以上为一│
│ │住宅            │  │  │  │层的90%、地下室│
├─┼──────────────┼──┼──┤  │室为一层的50%。│
│D │ Ⅰ区以外主要路、街(宽度不少│4800│2800│  │        │
│ │于12米)的繁华非住宅。     │  │  │  │        │
├─┼──────────────┼──┼──┤  │        │
│E │ Ⅰ区以外不包括D的其它非住宅│2800│1800│  │        │
└─┴──────────────┴──┴──┴──┴────────┘
  说明:异地、就近、非住宅重置价及超面积款按本市有关拆迁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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