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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8-29 生效日期: 1996-08-29
发布部门: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十政发[1996]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十堰市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1996年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十堰市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细则
  为了优化干部队伍,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湖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以及《十堰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十堰市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细则。
  一、目的与原则
  建立国家行政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面向社会,通过严格的考试考核程序,采取统一规范的标准,录用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考试录用公务员,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凡是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在统一规定的录取标准面前人人平等;经过考试考核,竞争择优录用;采取一定的组织形式吸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专家学者和其他代表参加,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范围与对象
  实行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范围是: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
  实行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对象是:
  1、国家计划内分配派遣的大中专毕业生;
  2、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
  3、党政群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中具有国家正式职工身份的在职人员;
  4、复员退伍军人(包括退役的志愿兵)。
  5、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社会待业人员。

  三、考试的程序
  1、招考计划的申报。由用人单位在每年年初向政府人事部门书面申报当年拟录用公务员的计划,本单位实际空缺编制数额和其他有关方面的要求。具体为:
  十堰市直(含白浪开发区,下同。)各行政机关于每年三月底以前向十堰市人事局申报;
  各县(市、区)所辖行政机关于每年三月底以前向本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申报,各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统一汇总后于每年四月底以前上报十堰市人事局。
  2、招考公告的发布。十堰市人事局将各县(市、区)、市直各行政机关的申报计划研究审批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考公告。具体为:
  十堰市直各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的招考公告由十堰市人事局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
  各县(市、区)所辖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的招考公告由十堰市人事局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或者由十堰市人事局委托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
  3、招考公告的内容。发布招考公告的时间一般在考试时间前的一至三个月。公告内容包括:招考原则;用人部门和分专业岗位录用人员的名额;报考资格及条件;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的专业分类、科目及方式;报名、笔试和面试的时间及地点;合格人员被录用的通知时间及方式等。
  4、组织报名。报考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专业资格证书、户口簿到指定的地点报名。
  5、资格审查。按照报考范围及条件要求,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向符合报考资格者发放准考证。不符合者不得参加考试。
  6、组织考试。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法、纪律及考试科目进行笔试和面试。

  四、体检。组织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合格者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格检查。

  五、考核。对体检合格者的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成绩进行综合评定,从高分到低分按一定差额依次排出候选人名单,对候选人逐个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以及适应岗位职务要求的基本能力。

  六、合格者的录取到职。经考试、体检、考核合格者,由政府人事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向被录用者本人发出《录取通知书》。被录用者本人或用人单位持《录取通知书》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手续或者工作关系调动(或安置)的有关手续。

  七、凡未经考试而新进入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员,政府人事部门不予办理录用的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不予办理有关国家公务员身份的各种材料,不予审批工资计划以及有关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各种关系。

  八、本细则由十堰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九、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印发的与本细则不相符合的有关录用工作人员的办法,即行废止,均以本规定为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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