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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17 生效日期: 2000-11-17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安排,我省党政机构改革工作已基本完成。通过机构改革,各部门在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政企、政事、政社分开,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办事程序,精简和分流人员,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比,同促进我省经济建设的需要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行政审批事项多,审批范围广,审批行为不规范,审批监管不力等。为了进一步引深机构改革,切实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现就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以邓小平同志的“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规范政府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和职能,改革和完善管理内容、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坚持依法行政,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创造有利于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良好环境,加强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
  基本原则是:(一)简政放权。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能由市场调节的,能由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能由企业自行决定的事项,该下放的下放,该移交的移交,该调整的调整,该取消的取消,要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大力减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审批事项。(二)规范管理。对一些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团结、关系到人民生命安全的重大事项,要继续保留审批,提高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但要规范审批行为,改进审批方式,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要建立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改变重审批、轻监管,重权力、轻责任的状况。要建立审批检查监督制度,加强对审批行为的依法监督管理,做到公开透明,规范操作,依法审批。(三)廉政勤政。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紧密结合起来,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方便企业,方便基层,加强廉政勤政建设。
  总体目标是:从2000年第四季度开始,通过半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完成省政府各部门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和转移40%左右的现行行政审批事项。同时,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规范。取消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以省人民政府文件下发执行,并由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示。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内容
  坚持依法设立行政审批事项。对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据的审批事项予以保留;对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坚持“小法服从大法,旧法服从新法”。审批事项统一规范为:审批、核准、备案三类,除此之外的审批事项,分别作取消、下放、转移处理,不再列入审批事项。
  (一)对国家(包括全国人大、国务院及其部门)颁发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省政府及其部门直接管理的事项,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审定。
  1.对国家明文规定由国家有关部门终审、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初审的项目,原则上予以保留;对其中没有具体指标和额度限制的事项,实行核准制,核准后报国家审批。
  2.对国家明文规定要求省政府及其部门审批的事项,保留审批;但对经营性、营利性事项,则在严格规范条件的基础上,可采用投标、拍卖等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公开分配,取消政府直接审批的分配方式。
  3.对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省政府及其部门审批,只要求核准、同意、审核、审查、核定、核查、考核和核实等,或者只要求省政府及其部门进行一般性管理(包括监督、指导、负责和检查等)的事项,原则上取消审批,必要时也可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个别确需审批的,须经省政府重新认定或批准。
  4.按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根据明确的条件和标准,由有关部门进行评定、确认、认定、认证的有关资格和资质的项目,均取消审批,实行核准制;有的可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5.对国家明确要求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审批内容和审批范围,对部门自行扩大的审批权限则予以取消。
  6.国务院各部门规定的审批事项以新的“三定”方案为准。
  (二)对我省自行规定的审批事项,从严掌握,能取消的予以取消。
  1.对以省人大颁布的法规为依据,有明确规定的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保留;个别确需取消的,要提请人大修改法规后予以确认。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取消审批,必要时也可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个别确实需要审批的,提出对有关法规进行修改的建议,由省人大通过法律程序予以确定。
  2.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审批事项,有明确规定且确需保留的,一般予以保留,必要时也可采取备案制或核准制。对拟取消审批的项目,要经过修改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程序予以确认。
  3.在清理审批事项时,省政府各部门的“三定”方案中确定为审批事项的,这次也要重新清理上报。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经省编委审定,报省政府批准并行文重新予以明确。
  4.省政府各部门自行设立的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
  5.对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的日常业务或事务性工作,一般不列入审批范围。
  (三)对凡是可以由地、市政府(行署)自行确定的事项,原则上予以下放。
  1.按照责权相应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凡应由地、市政府(行署)承担主要责任的事项,要把相应的政府管理权下放给地、市政府(行署)。
  2.属于微观领域的管理权限,原则上下放给地、市政府(行署)。
  3.地、市辖区范围内的具体事项如治安、城管、绿化等,原则上由本级政府实施管理。
  4.凡是既可由省政府及其部门审批,也可由地、市政府(行署)及其部门审批的事项,原则上予以下放。
  (四)对不属于政府职能,以及不应当由政府直接管理的事项,应坚决取消审批。
  1.根据《公司》、《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属于企业自主权的事项,应坚决还权于企业。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属于社会中介组织等履行的职能,要根据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状况,积极转移给社会中介组织,政府依法监督。
  3.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事项,政府及其部门不应采用审批等行政手段进行管理。
  (五)对审批依据有矛盾,管理有重复交叉的事项,要理顺关系,规范审批行为,减少审批环节。
  1.同一事项的审批依据有多个且相互矛盾的,有新法和旧法的,以新法为准;有大法和小法的,以大法为准。
  2.一个部门对同一审批事项采取重复审批的,要由部门指定一个处室作为统一的行政审批主体,取消多头审批、重复审批。
  3.同一事项由多个部门交叉审批的,原则上以一个部门为主要审批机构,其他部门不再审批;如确需审批的,可参与主审机构的联审,不再单独审批。

 

  三、强化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
  对关系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文化沙F事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土地、水、森林、矿产、文物等国家重要资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少数关系国计民生和必须严格控制的指令性计划指标,以及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职能配置和人事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一)对确需保留审批的事项,要规范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
  1.规定内容,明确条件。对每一项审批都要严格规定审批内容,明确审批条件,界定审批范围。对技术性比较强的事项,应制定具体的审批规范,减少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2.减少环节,简化手续,明确审批时限。每项审批必须科学、严格地规定审批时限。若国家已规定审批时限,省政府各部门的审批时限只能缩短,不能延长。若报送材料齐备,审批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审批的,要追究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的责任。
  (二)改进审批方式,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
  1.实行政务公开。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其他审批项目的设立、调整和取消,以及审批内容、条件、程序、时限等,均应事先公告,相关部门必须向社会作出承诺,形成制度,并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2.建立审批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强对审批人员的监督,明确规定审批责任和审批义务,并制定严格的处罚措施,对违法违纪审批、审批失误等情况要依法依纪处理。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仍在审批的,要追究部门或单位领导的责任。
  3.加强对审批后实施情况的监管。对取消的审批事项,有关部门必须提出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的意见,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对核准事项,应参照审批事项改革的有关原则和措施,进行相应的改革,不得擅自将核准变成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制定严格的可操作的监管措施,并予以公布。凡是未重新公布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以后不得再行使审批、核准和备案。要坚决杜绝变相审批。
  4.建立行政审批申报制度,今后省政府各部门凡是新增加审批事项,必须报省编办审核,经省编委、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法步骤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阶段(2000年11月):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安排,全面部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同时组织宣传学习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有关知识,学习外地经验和做法。
  第二阶段为调查清理上报阶段(2000年12月):12月15日前,省政府各部门和承担一定行政审批职能的事业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承担的原有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包括审批机关、审批内容、审批依据、审批对象、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是否收费、监管办法等进行全面清查摸底,逐项进行清理。在自查的基础上,提出取消、合并、保留的具体意见,对保留事项说明依据和理由,以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形式上报省编办。
  第三阶段为审定公布阶段(2000年12月一2001年2月):省编办在对省直各部门上报的审批事项进行初步清理的基础上,组织人员逐项审核各部门上报的改革事项,根据这次机构改革确定的各部门“三定”方案和有关规定,对初步审核的意见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和研究,对省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取消、下放等进行分类(也可以首先提出取消的审批事项报省编委审定),然后提交省编委会议审定。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第一步,先确定各部门取消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向社会公布;第二步,确定各部门保留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向社会公布;第三步,对前期遗留的、情况比较复杂的事项进行审核,确定取消或保留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向社会公布。
  第四阶段为组织实施阶段(2001年2月-6月):省政府各部门根据省政府公布的取消或保留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积极组织实施,同时要建立审批责任制和内部检查监督制度。在各部门实施过程中,省编办将组织力量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进行监督检查。

  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具体分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编委负责,具体工作由省编办牵头,省纪委(监委)、省政府办公厅、省人事厅、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参与,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工作。涉及到省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中需要协调的事项,由省政府机构改革协调领导组负责协调。
  省编办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安排和具体审核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力量对各部门上报的改革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研究核实,报请省编委审核,经省政府同意后,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公布;组织协调各部门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有关问题。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协助省编办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涉及有关法规、规章的审核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各部门上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违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负责审查各部门上报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据。根据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负责提出对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修改意见,依照法定程序提交省人大、省政府进行调整和修改。
  省纪委(监委)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主要职责是: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程序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各部门原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严重干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行为进行查处。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审批制度改革后协调各部门改进审批方式的工作。要求各部门的审批工作实现“一栋楼”、“窗口式”、“车厢式”服务,在方便群众、方便基层的同时,改进部门作风,提高办事效率。

  六、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各部门要把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作为巩固“三讲”教育成果,引深机构改革,贯彻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要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把党的利益、人民的利益、社会利益放在首位,从自身做起,从本部门做起.推进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
  省政府各部门要由一把手负总责,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安排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同志承担此项工作。要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促进机关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制度建设。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结束后,在各部门自查总结的基础上,由省编办及有关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对违规审批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
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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