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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宜昌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入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7-29 生效日期: 1996-07-29
发布部门: 湖北省中共宜昌市委
发布文号: 宜市发[1996]24号

各县市区委,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党组(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中共中央制定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下发以来,我市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通过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精神,遵照《条例》规定的各项原则与程序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使全市干部任免工作进一步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总的情况是比较好的。但也有少数地方和部门在贯彻执行的《条例》时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学习宣传《条例》的深度和广度不够,对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意义认识还不高;在具体工作中,有的提拔干部不按规定进行民主推荐,有的考察不严格,或者酝酿不充分;有的呈报给本级党委和上级审批的 任免材料不规范等等。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水平,现根据省委鄂发[1995]13号文件《关于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进一步深入贯彻执行《条例》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
  《条例》是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第一个全面系统的党内法规。它全面总结了我们党几十年来在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方面形成的成功经验,吸收了近十几年来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方面的积极成果,体现了邓小平同志新时期选用人用人思想和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精神。《条例》的颁发,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选准用好干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对于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防止和纠正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进一步学习《条例》,严格按《条例》规定办事,是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任务。首先各级党委的领导,尤其是主要负责同志要率先垂范,带头做学习和贯彻执行《条例》的模范,并把它作为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认真抓好。其次,要抓好组织(人事)部门干部对《条例》的学习和贯彻。要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组织对《条例》的学习和宣传活动,要把学习《条例》同学习邓小平同志新时期选人用人思想结合起来,把学习《条例》同学习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结合起来。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条例》宣传的力度,使我们的干部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并直接受到广大党员、干部的监督。

  二、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原则与程序进行
  《条例》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条件主要程序及有关纪律、《条例》适用范围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都要严格遵照执行。根据我市前段执行《条例》的情况,对今后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1、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规定的程序、干部管理权限和领导班子职数的要求。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程序是:民主推荐,广泛听取意见,提出考察对象;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或决定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上级组织部门进一步考察,然后提请党委讨论审批。
  审批干部任免必须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不得越权审批。要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机构规格、职务名称、领导职数选配干部,不得超过机构规格和突破职数配备干部。已经超过规定职数的,要逐步调整到规定的职数内。
  2、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选拔任用条件和优化领导班子结构的要求。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条例〉规定的“六项原则”。所选拔任用的对象。包括由副职提拔为正职的人选,必须具备《条例》规定的“六项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提拔任用:
  (1)“文化大革命”中的“三种人”,在“文化大革命”中犯有严重错误至今不认错的人,以及在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中顽固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的人;
  (2)在'文化大革命'和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中,虽属犯有一般错误但思想品质不好或者拒不认错的;
  (3)因犯错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规定期限的;
  (4)正在被立案审查,问题尚未结案处理的;
  (5 )受到诫勉并在诫勉期内的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受到诫勉并在诫勉期内的干部。
  本年度内未全面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责任人和未完成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任务的第一、第二责任人,也不能提拔使用。
  党政领导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是优秀的中青年干部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干部必须一贯德才表现好,实绩突出,并被群公认。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要符合优化领导班子结构的要求,使各级领导班子形成合理的年龄梯次配备。要大力选拔优秀年轻干部进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班子中缺少年轻干部的,必须补充年轻干部;职数已满又缺年轻干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选进后出的办法充实年轻干部。
  要按照领导班子建设的要求,积极选拔妇女干部和党外干部。
  3、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认真进行民主推荐。
  领导班子换届和平时个别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时,都应按照《条例》规定的范围进行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成员的人选,应当由下列人员参加:县市区委委员、候补委员、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纪委正副书记;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政府直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时;所辖乡镇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民主推荐市直各部门、县市区直各部门领导成员的人选,应当由下列人员参加:本部门的领导成员;本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本部门下属单位的主要领导成员,人数较少的单位,也可在机关全体干部中进行推荐。
  民主推荐市直和县市区直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领导人选,应当由该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下属单位的主要领导成员以及该内设机构的工作人员参加。人数较少的单位,也可在机关全体干部中进行推荐。
  民主推荐一般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并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推荐步骤进行。
  个别选拔干部时,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民主推荐,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应参照上述民主推荐同职级干部的范围进行。
  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党委(党组)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从获得较多数推荐票的对象中选定;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又不能简单地以票取人。
  有上级组织确定的跨地区 、跨部门交流提拔的干部,可以不在其所在单位进行民主推荐。但必须是在本单位的民主推荐、民主评议、组织考察中被确认为优秀的干部。
  4、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进行严格考察。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在提请党委(党组)讨论之前,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拟任人选认真进行考察。考察对象人选一般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由上级党委审批的领导职务,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在收到呈报后,要进行严格的复核。
  考察一般采用个别座谈方式进行。参加个别座谈的人员,可参照民主推荐同职务干部的范围。
  考察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人选,应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要特别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评价和认定干部的工作实绩要客观公正。要把能否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关系,自觉地服从全局利益作为评价干部政绩的一个重要原则。要把扎扎实实的工作实绩与只顾眼前、不顾长远、脱离实际、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区别开来。对周期长、见效慢的基础性工作。即使一时看不到明显的成果,也要对其可能产生的效应进行预测,为实现长远利益打下了基础,创造了条件,就要作为政绩给予认定。
  干部考察要实行责任制。考察组必须是2人以上组成。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影响干部提拔任用的问题要认真核实,弄清真伪。
  考察材料应当准确、清楚、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反映干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不能过于笼统,要明确具体。考察组成员要在考察材料上署名,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5、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在党委决定之前进行充分酝酿。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酝酿分为本级党委讨论决定呈报之前的酝酿和上级党委审批之前的酝酿。需要征求上级或有关主管部门意见的,呈报之前应该征求上级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上级党委讨论、审批之前的酝酿步骤一般为:
  (1) 组织、人事部门酝酿讨论;
  (2)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分别征求党委(党组)、政府(行政)有关分管领导的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口头汇报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提供征求意见材料的方式,党委(党组)、政府(行政)有关分管领导应当提出或签署意见;
  (3)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向分管组织(干部)工作的党委(党组)副书记(书记)汇报考察、讨论、征求意见的情况,并进一步酝酿。
  6、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由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呈报意见。党委(党组)讨论必须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和充分酝酿之后进行。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以党委(党组)应到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对因故不能到会的成员,党委(党组)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领导应及时向他们通报讨论的结果。
  党委(党组)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要认真听取组织、人事部门的考察意见。要充分发扬民主,每个成员都要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讨论形成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委反映,但无权修改或否决集体的决定。对于意见分歧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援做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要责成有关部门尽快查明,不能久拖不决。如果原拟任人选被否决,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不能临时动议,仓促做出任免决定。不准以传阅圈批的方式决定干部任免。
  组织、人事部门向党委呈报任免事项,应当呈报干部任免意见、干部考察材料、民主推荐材料、征求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意见的情况。
  对做出任免决定的干部,党委(党组)要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谈话既要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又要严肃认真地指出缺点和不足,并提出希望和要求,须上报备案的干部,应及时将任免通知上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7、 选拔任用由上级党委(党组)管理审批的领导干部,必须按规定进行呈报。
  对经党委(党组)讨论决定须呈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按规定履行呈报审批手续。呈报干部任免意见的材料包括;
  (1) 任免请示。干部任免请示以单位党委(党组)名义呈报,党委部门和未社党委(党组)的单位,以单位名义呈报。《请示》主要说明拟任免职务及任免理由。落款处要盖党委(党组)或单位公章。
  (2) 党委(党组)讨论呈报干部任免事项的纪要。《纪要》要写明讨论时间、地点、应参加人数、实参加人数、缺席人员名单、讨论情况等。讨论意见一致的可以略写;讨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将讨论情况写具体。《纪要》以党委(党组)名义上报。
  (3) 民主推荐情况报告。《报告》要写明推荐的时间、推荐活动主持者、推荐形式、推荐内容、参加推荐范围及人数、得票情况等。得票情况既要反映拟任用对象的得票数,又要反映整个推荐结果,推荐结果比较分散的可将得票相对集中的人员及拟提拔对象的得票数反映出来。民主推荐情况报告可以组织人事部门民义上报。
  (4) 《干部任免审批表》一式二份。
  (5) 干部考察材料。呈报干部任免,凡属提拔任免的;原任职务不属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管理的;任期届满需要连任或调整担任其他职务的;平级调整到重要岗位的;不胜任现职拟免职的,应报送近期的全面考察材料。
  (6) 干部档案。呈报原不属于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管理的干部任免,须同时报送按《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整理后的干部档案正本。
  (7) 征求上级有关部门意见的材料。呈报需征求上级纪委和法院、检察院党组意见的干部任免,呈报单位事先征求上述部门的意见,并将征求意见的结果写进《请示》,或在呈报时附上上述单位的复函。
  8、 选拔任用依法照章任免的领导干部,必须严格进行推荐提名工作。
  由党委(党组)决定需依照法律和政协章程规定任免的领导干部,有关地方和单位党委(党组)应按法规履行任免程序。依法照章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的程序和要求是:
  (1)党委(党组)向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政协全体委员会议或政协常委会会议推荐选举或任免的人选,应先向上述大会的临时党组织或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协党组和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
  (2)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委员会议推荐由大会选举的人选,应以党委名义向上述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被推荐人选的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3)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决定任免的人选,应当在上述会议审议前,按法律和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并介绍所提人选的有关情况。
  (4)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免的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人选,在党委讨论后由政府任免。
  上述推荐或提名的人选,党委的通知除主送单位之外,只抄送有关单位。
  9、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交流、回避任职制度。
  交流包括调任、转让、轮岗和挂职锻炼。
  交流任职的对象主要是:因班子建设和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在一个地方或部门工作时间长,按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
  易地交流的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干部交流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上下级机关之间、党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之间进行。
  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除民族自治区外,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担任县市区纪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党委组织部长、人事局长、监察局长、公安局长职务的,逐步纳入地域回避范围,原则上还在原籍任职。市直单位的内设科室负责人也要有计划地在部门之间、部门内设科室之间进行轮岗。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录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律、监察、审计、财务工作。双方职务级别不同的,原则上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由其上级组织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10、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建立和完善辞职、降职制度和离退休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的辞职,包括因公辞职、个人申请辞职、责令辞职。需要辞职的,应严格按《条例》的规定办理。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职使用:
  (1) 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 在考察领导班子时的民意测验中不胜任票超过二分之一,并经组织核实确认为不称职的;
  (3) 在实绩考核中,被确认为实绩较差者;
  (4) 连续两年不能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任务的主要责任人。
  要严格执行干部离退休制度。凡是达到国家规定年龄的干部,有关地方和单位都要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个别特殊需要暂时留任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
  11、 选拔任用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和不属党委、政府直属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在上级没有规定之前,参照上述要求办理。

  三、 各级党委要加强对贯彻执行《条例》工作的领导,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切实把《条例》各项规定落实处
  全面认真地贯彻执行《条例》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要把《条例》贯彻落到实处,各级党委是关键。各级党委(党组)一定要带头学习和模范执行《条例》,切实加强对本地本部们所属各单位贯彻执行《条例》工作的领导,制定出具体的过硬措施。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既是《条例》的主要执行部门,又负有监督检查下级组织执行《条例》情况的职责。要带头严格执行《条例》各项原则与程序规定,要敢于坚持原则,对下级未按《条例》规定办理的任免请示,不得提交党委讨论或决定审批。要进一步完善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监督保障体系,健全组织人事部门同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联系制度,定期沟通反映干部政治、思想作风、廉政建设、选拔任用干部等方面的举报情况,分析研究贯彻执行《条例》的工作情况,加强有效的监督。对严重违反《条例》规定'十不准'的,要给主要责任者以批评教育或必要的纪律处分。市委要求,从今年起,各县市县区委、市直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定期对本地本部门执行《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主动及时予以纠正,并于每年底向市委专题书面报告一次本地本部门贯彻执行《条例》的情况。
199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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