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2000]函30号
福建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核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悉。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和省物委《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房字40号)规定,经考核,现对你公司管理的长春花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1、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为四级,具体收费标准为:住宅每月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下同)为0.30元(含公共水电费,下同),住宅改作写字间的每月每平方米为0.60元,商业店面每月每平方米为1.00元,食堂每月每平方米为0.5元。
2、停车管理费:私家车库停放的汽车每月每辆为20元;院内车场停放的汽车,按月停放的每月每辆为60元,临时停放的汽车每辆次为2元(停放时间在10分钟以内不得收费),临时过夜的每部每次为5元。
二、你公司应继续按省物委闽价(1999)房字87号文件规定的管理服务项目提供管理服务,加强公司的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应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你公司的物业管理处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业主座谈会,定期公布代收代付帐目的收支情况,自觉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并在收费点实行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复函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