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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转变职能提高效率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转变职能提高效率的若干意见
省人民政府:
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搞好政府部门转变职能的要求,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委)就转变职能、提高办事效率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思路与原则
把经济结构调整放在工作的首位,营造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以效率为核心抓好职能转变。
(一)增强宏观意识。从侧重于分钱分物,向抓好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加强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指导转变。
(二)增强大局意识。经济结构调整是山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也是省计委工作的头等大事,必须把这一大局贯穿到省计委的各项工作之中。
(三)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务、为地市服务和为厅局服务,深入基层调研,定期召开各类征求意见座谈会。
(四)集中财力办大事。把省经济建设资金重点用在符合经济结构调整,有市场、效益好的大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上来,充分发挥省投资金的杠杆和导向作用。
(五)对省投资的项目要管严、管好,在强化管理的同时,认真搞好服务,尽可能简化程序,缩短审批周期;对社会尤其是民间自筹资金投资的项目,要在把好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关的前提下,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
(六)重视政府投资项目的科学决策、过程监管和事后评估。
(七)积极争取国家在资金和政策上对山西的支持;及时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提出推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简化审批程序,下放管理权限
(八)凡省直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自筹基本建设项目,由省计委直接下达自筹基建投资计划,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凡建设条件和生产条件均能自行解决的地市属自筹基本建设项目由地市自行审批,其建设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项目报省计委备案。
(九)对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自筹基本建设项目,省计委只审批项目建议书。
(十)取消自筹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程序(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十一)除国家、省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取消一般性项目开工报告的审批程序。
(十二)对有省投资的、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三)对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审批权,下放由地市审批。
(十四)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项目,省计委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建设投资计划由地市计委下达。
(十五)需省计委审批的外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六)省直部门和地市自行审批的外商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凡涉及进口设备事宜的,凭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委出具设备进口确认书。
(十七)凡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年上缴税金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企业和无主管企业,其利用外资的项目,可直接上报省计委。
(十八)按照国家外商投资指导目录,对外商投资限制甲类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或允许类3000万美元以下,且不需省平衡建设条件、生产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分别由省直部门、地市和省级开发区审批,报省计委备案。
三、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十九)重大投资项目由委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对省投资项目实行决策责任制。
(二十)对省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加强对其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二十一)对省投资项目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搞好工程竣工验收,做好建设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二十二)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加强对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建设过程等主要环节的检查监督。
(二十三)对上报国家审批的重大项目,实行专人负责制。
(二十四)对政府投资的项目,要积极实行基本建设物资采购制度,并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进口配额管理商品的分配,要向效益好的重点生产企业倾斜。
(二十五)对省定的潜力产品企业,要积极为其做好债券申报、发行及上市的筹备工作,做好潜力产品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合作协调工作;加大对非国有企业的扶持和政策引导工作,大力鼓励其向潜力产品项目投资入股。
(二十六)实行“五公开一承诺”(公开办事政策、公开办事程序、公开资金数额、公开承办人员和公开办事结果,实行办事时限承诺制)的办事制度。
(二十七)为方便企业、地市、厅局,在省计委专门设立办事咨询服务部,联系电话:0351-3046583。
(二十八)省计委的各业务处室将根据以上精神,制定相应的执行细则,并陆续向社会公告。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部门执行。
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