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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确定国家定点药品价格监测单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15 生效日期: 2001-01-15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格字[2001]26号

  各地、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及《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的规定,经自治区物价局研究决定,确定了2家批发企业、6家零售企业、6家零售企业、6家医疗机构为国家定点药品价格监测单位。
  请有关地、市物价局接通知后,主动与自治区确定的国家定点药品价格监测单位联系,落实价格监测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在业务上加强指导。近期自治区物价局拟组织有关地、市物价局及定点监测单位人员进行培训,同时配发药品价格监测软件及布置相关事宜。
  附:自治区确定的国家定点药品价格监测单位名单。
  自治区确定的国家定点药品价格监测单位名单
  一、医药批发企业:
  南宁医药批发站、梧州市医药责任有限公司

  二、医药零售企业:
  南宁市朝阳大药房
  柳州市医药公司龙城药店
  桂林市医药站乐群医药商场
  北海市医药总公司滨海商场
  玉林市健一药业总公司解决大药房
  百色市医药公司新特药门市部

  三、医疗机构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广西区人民医院
  广西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柳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贵港市人民医院
  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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