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价格字[2001]26号
各地、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及《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的规定,经自治区物价局研究决定,确定了2家批发企业、6家零售企业、6家零售企业、6家医疗机构为国家定点药品价格监测单位。
请有关地、市物价局接通知后,主动与自治区确定的国家定点药品价格监测单位联系,落实价格监测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在业务上加强指导。近期自治区物价局拟组织有关地、市物价局及定点监测单位人员进行培训,同时配发药品价格监测软件及布置相关事宜。
附:自治区确定的国家定点药品价格监测单位名单。
自治区确定的国家定点药品价格监测单位名单
一、医药批发企业:
南宁医药批发站、梧州市医药责任有限公司
二、医药零售企业:
南宁市朝阳大药房
柳州市医药公司龙城药店
桂林市医药站乐群医药商场
北海市医药总公司滨海商场
玉林市健一药业总公司解决大药房
百色市医药公司新特药门市部
三、医疗机构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广西区人民医院
广西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柳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贵港市人民医院
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