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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全区小城镇和农村建房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10 生效日期: 2001-01-1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1]18号

  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当前,我区小城镇和农村住房建设方面的乱收费问题较为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央关于推动住房消费、积极扩大内需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为了加快小城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促进我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决定对我区小城镇和农村住房建设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小城镇建设和农房建设收费范围和收费项目、标准。凡属在小城镇和农村建房,有关部门在办理审批发证手续时可以收取下列费用:
  (一)小城镇建房
  1、土地部门
  (1)土地证书费,每证10元;
  (2)申报登记费,每宗1元;
  (3)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每平方米0.3元(如不属拆旧建新,而是向开发商买地建房,则应收取变更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每平方米2元;以及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费,按宗地标定地价的0.6%收取);
  2、建设部门
  (1)小城镇建设配套费,按工程投资总额3%;
  (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建安工作量3.5‰;
  (3)房屋总登记费,按现价1‰;
  (4)房屋丈量费,每平方米0.1元;
  (5)房产权证工本费,每证10元。
  (二)农村建房
  土地部门:〈1〉土地证书费,每证10元;〈2〉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每平方米0.05元。
  除上述各项收费外,其他部门不得对建房户加收任何费用。

  二、下列涉及小城镇和农村建房的收费,国家和自治区早已明令取消,不得继续执行。
  〈一〉“两证一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工本费;
  〈二〉城市规划管理费;
  〈三〉建设工程保证金;
  〈四〉权属变更管理费;
  〈五〉非权属变更管理费;
  〈六〉临时用地管理费。

  三、在小城镇开发建设中,下列各项费用均包含在已开发征用土地的地价内,不得再向从开发商购买宅基地的建房户收取: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征地管理费,划拨荒山、荒地、滩涂管理费。
  (二)地产公司的征地劳务费、土地开发劳务费。
  (三)由土地部门和房产部门代收、属于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开发费、土地收益金(包括土地管理部门提取的土地出让业务费、房产管理部门提取的土地收益业务费)。

  四、建设部门的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测绘费、勘察费、设计费等,属建设项目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并以合同形式约定服务的有关事项,才能收费,严禁利用部门的职权强制服务和收费。

  五、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小城镇和农村建房收费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扩大范围收费、提高标准收费、强制服务收费、自立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搭车收费、不使用规定票据收费等各种乱收费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要进行重点检查,凡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对有关责任人,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六、清理整顿小城镇和农村住房建设收费,关系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推动住房消费、积极扩大内需等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并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于二00一年一季度以前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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