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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交通局《关于加快我市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16 生效日期: 2000-10-16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2000]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市交通局《关于加快我市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交通局关于加快我市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
  公路建设是国家投资和西部大开发建设的重点,也是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的突破口。加快公路建设特别是加快国省主干线、重要出口路、县乡公路以及旅游路、扶贫路建设,对于促进全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再掀公路建设新高潮,推进我市交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晋政发[2000]28号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关于加快我省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加快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
  一、继续执行公路外运“吨煤一元钱”的煤炭外销公路建设基金全额用于公路建设。支出项目为:(一)每年重点工程建设前期费200万元;(二)乡通油路每公里补助5万元,小康村通油路每公里补助3万元;(三)超龄油路翻修基金每年200万元;(四)征地拆迁补偿费300万元;(五)公路养护经费100万元。

  二、我市公路建设用地征地补偿费可在国家及我省法律法规和行政性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最低标准执行。其中:(一)亩产值以统计局前3年平均数计算;(二)公路建设使用“四荒”(荒山、荒沟、荒地、荒滩)土地及路渠占地可免征土地补偿费;(三)造地费可区分土地的不同等级按每亩500-1000元补偿;(四)土地管理费按2%计取,其中包括评估费;(五)“耕地占用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部建立工资专户,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和各县(市、区)支行、国库要加强对工资专户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件》(国发[1987]27号)中对铁路、民航建设用地的规定执行。拆迁补助按省物价局确定的原太高速公路拆迁补助标准执行。考虑物价变化因素,拆迁补助可在原补偿标准基础上适当上下浮动。

  三、公路建设中地方自采材料如砂、石、矿渣、粉煤灰、砾石等无偿使用,公路用地场只收临时占地费,用后予以复耕。

  四、全市各有关部门都要为全市公路建设的发展给予积极支持。今后我市公路建设的拆迁、征地任务由当地政府负责,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补助标准完成。各级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业主办理好征地拆迁手续,给公路建设营造一个宽松环境。

  五、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计价字[1998]1104号文件规定。“公路客运附加费”提高标准后增收的资金,全额用于公路建设。

  六、县、乡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坚持“谁修建、谁养护、谁管理”的原则,由各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要加大农村公路建设“以工代赈”政策的力度,并在粮食比较富裕的地方探索“以粮代赈”修建公路的途径。

  七、要解放思想,多渠道筹措资金。一方面积极争取上级投资,包括政策性贷款;另一方面搞好资本运营,通过盘活路产、置换资产、转让路权等方面筹措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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