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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公教人员基本工资按时发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10 生效日期: 2000-10-10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2000]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确保公教人员工资按时发放,是各级政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维护当前改革深入、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大事。近几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对公教人员工资的发放极为重视,基本上没有拖欠公教人员基本工资的现象。今年我市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中对公教人员的基本工资都作了安排,没有留下缺口,前9个月各县(市、区)的财政收入都达到平均进度,但由于新增支出因素较多,资金调度不力,财政供养人员控制不严,致使个别县,特别是少数乡镇欠发公教人员基本工资的现象仍然存在,这种现象影响到公教人员的切身利益,影响到国家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的稳定。市委、市政府对此事特别重视,为此,市政府要求各县(市、区)政府一定要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公教人员基本工资按时发放。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按时发放公教人员基本工资的重要性,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晋办发电[2000]29号电报的精神,明确县、乡两级政府保证工资发放的目标责任,特别是县乡级领导班子和党政“一把手”要将这项工作切实放在心上,抓在手上,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公教人员基本工资按时发放工作的领导。

  二、强化县、乡两级行政事业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管理,坚决制止随意扩大财政供应范围、增加财政负担的做法。对近几年进入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供养人员进行认真核实清查,清理清退富余人员,净化财政供养范围。

  三、严格按照“先吃饭、后建设”的财政原则,积极筹集预算内外资金,保证工资的发放。要积极开辟财源,组织收入,为预算平衡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对于一面拖欠基本工资,一面又继续发放省出台“三项补贴”的县(市、区)必须停止发放“三项补贴”,先保证基本工资的发放,要因地制宜,多渠道筹措资金,通过调入预算外资金、回收财政周转金及各种借款、预算内外统筹安排等措施予以保证。要严格按《预算法》办事,凡未列入预算而又不属于“吃饭”方面的支出项目,坚决做到单位不报、领导不批、财政不办、有关部门不督办。要下大力气压缩人、车、会、电话方面的支出,对通讯和交通工具进行认真清理,对非必需部分进行公开拍卖,努力减少资金浪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资金管理,发挥工资专户作用,各县(市、区)要按照市财政局下发的《晋城市县乡工资专户管理办法》,在县乡两级财政全的监督管理,对没有建立工资专户和划入工资专户的资金额度不足的,国库要暂停非工资项目资金的拨付,特别是最后的两个月各级国库要监督优先拨付保证工资发放的资金。

  五、在全市范围内推行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由财政统一管理,银行集中发放。现在仍然没有开展这项工作的县(市),要加快步伐,最迟要保证11月的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由银行集中发放,已经实行统一发放的县(区)要加强对所属乡镇的工资统发工作的领导,保证这项工作在我市高效、有序地运行。

  六、为加强对各县(市、区)公教人员基本工资按时发放的监督,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从10月份开始在每月20号前向市财政报送各县及所属各乡镇的工资发放情况。市财政要定期予以通报,对没有按时发放的县(市、区),要由书记、县(市、区)长认真分析各种主客观原因,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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