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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科技进步,大力推进科教兴鄂战略实施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1-17 生效日期: 1996-01-17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
发布文号: 鄂发[1996]4号

未来15年是湖北实现振兴屈起的关键时期,为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技进步的决定》,牢固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教育为本,把科技和教育摆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位置,全面推进科技进步,加大科教兴鄂战略实施力度,努力实现两个根据性转变,力争到2000年,科技研究与开发取得重大进展,科技进步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份额达到50%,科技综合实力进入全国前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基本转入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轨道,实现由内陆工农业大省到经济强省的跨越。


一、大力推进农业和科技进步
  1、加大农业科技攻关力度,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和效益。抓住对我省农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科研课题,集中力量组织攻关,力争在新品种选育和动植物病虫害防治技术等方面取得的大突破。重点筛选一批对农业增产增收有显著效果的成熟技术组装配套,在大范围推广应用。“九五”期间,着重推广优良品种、高产栽培、配方施肥、生物防治、秸杆氨化、工厂化种植、饲料配方等应用技术成果,加快以生物技术为主的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农业综合开发经费、农业大型项目投入和扶贫资金中,要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农业科技开发。农业科研机构、农业院校在农村建立的试验基地免征农业税。

  2、建立、健全农业科研开发体系和农村技术推广服务体系。省农业科研机构以应用研究、开发研究和指导全省农技推广工作为主,着重解决全局性、关键性的重大科技问题。地市州农业科研单位要根据地域资源特色合理安排研究开发项目。加强基层农技推广队伍建设,落实农技推广机构定员、定编工作。进一步健全县、乡、村、组、户五级科普网络。采取技物结合、技贸结合等多种形式,增加农技推广部门的活力。各级农技推广机构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确保农技人员工资的兑现。

  3、大力推进农科教结合。按照大农业的格局组织科技推广和人才培训。“九五”期间,继续抓好为每个农户培养一名科技致富带头人的工作。组织开展创建“科教兴农示范县、乡”和“科技万元户”活动。农科教结合要围绕项目开发和农村产业化工程组织实施,由点到面,形成规模,加快农村产业化进程。加强科技扶贫工作,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科技和教育,为贫困地区定向培养技术人才,引导贫困地区人民政府依靠科技开发资源,加快脱贫致富步伐。组织发达地区在技术、信息、人才、资金等方面支持贫困地区。

  4、着重建好沿江星火产业密集带,突出发展一批起点高、规模大、外向型的乡镇企业,培育壮大一批区域性支柱产业。引导和支持乡镇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形成技术依托,增强技术创新能力。组织乡镇企业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到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先进乡镇企业对口跟班学习。

 

二、加强企业技术创新,提高工业增长质量与效益
  5、“九五”,期间,以三峡工程、千万吨钢、百万车辆汽车、石油化工、邮电通讯、交通运输、建筑材料、轻纺服装等重点工程和骨干产业为重点,围绕关键技术组织科技攻关、新产品开发、重要技术的引进和吸收创新。加快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全面提高工业经济的整体实力和素质。

  6、大中型企业应普遍建立和完善技术开发机构,逐步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建立国家级或省级技术中心,增强技术开发能力,形成以产品为龙头、市场为导向、科技为依托的企业经营机制。建立、健全企业科技进步评价制度,把科技进步作为评价企业、考核厂长(经理)以及择优扶持企业的重要依据。

  7、企业技术改造力求高起点、高效益,真正转到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轨道上来。支持产业的技术装备要达到或超过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继续抓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新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重大项目,经济、科技部门要密切配合,吸收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参加论证,确保项目先进性,避免低水平重复。科技与经济主管部门要根据我省技术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定期公布应予推广的技术和国家限期淘汰的技术及产品目录,对已确定淘汰的技术和产品,不得再上项目或扩大规模。企业采用高新技术进步更新改造,优先列入计划,优先贷款。

  8、实施精品名牌战略,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质量。企业要立足市场需求,结合自身的优势和特点,制定产品发展战略,争创名牌产品。“九五”期间,重点抓好汽车及零部件、发电及输变电设备、钢铁、水泥、新型建材、优质化肥、合成洗涤剂、制冷设备、纺织服装、维生素等主导产品开发,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实施。

  9、积极促进产、学、研结合。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多种形式参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实现科工贸一体化,形成新的合作与发展机制。

 

三、突破性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10、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着力建好沿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培植一批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形成一批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各地政府都要有相关优惠政策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并明确一位领导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对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列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1、采取突出重点、优势优先、部门联动、集成投入的方式,重点在光纤通信、激光应用、机电一体化、生物技术与现代医药、微电子、新材料和精细化工等高新技术领域,开发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相关性强的产品,尽快形成产业规模。

  12、鼓励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吸引境外投资,鼓励金融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直接投资。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面向社会发行债券,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股份制经营和发行股票。

 

四、依靠科学技术、促进社会发展领域的全面进步
  13、实施《中国二十一世纪议程》,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克服靠牺牲资源、环境求得经济增长的错误观念和短视行为。在人口、资源、环境、医药卫生、防灾减灾、城镇建设、社会安全等方面,实施一批科技成果重点推广和产业化项目,促进我省医药、环保、小康型城乡住宅等社会发展领域新兴产业的壮大。在各级政府的科技投入中要提高社会发展科技投入比重。

  14、抓好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建设,积极探索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社会发展的新思路、新模式、新方法。“九五”期间,再建一批不同类型的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

  15、发挥我省技术、人才和区位优势,振兴信息产业。加强信息技术及设备制造业的发展。加强信息系统基础设施建设,统一组织,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形成与国家信息系统配套的信息网络。积极发展信息服务业、咨询业和各类技术服务业。

 

五、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速建立有利于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体制
  16、推进科技系统的结构调整和人才分流。以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为主的科研机构要面向市场,逐步由事业法人转变为企业法人。实行企业化经营的科研机构在过渡期内,继续享受国家和省对独立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在稳定一支精干的科研队伍的同时,逐步减少由国家财政拨款的科研单位,鼓励科技人员到基层、边远山区、厂矿企业等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工作。大力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对基础好、潜力大的民营科技企业给予重点支持。鼓励国有科研机构通过委托或股份经营、租赁、承包等多种方式,探索国有民营的发展模式。

  17、发挥科技队伍整体优势,开展科技共建活动。鼓励、支持在鄂中央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大中型企业与我省企事业单位合作研究,合作开发,合作建立工程中心或中试基地。组织我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军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五路科技大军联合攻关,优势互补,开展大协作。

  18、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快技术市场和人才市场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技术市场和专利管理体系,完善相关科技法规。发展各种技术中介机构和定点指导的技术交易场所,建立职业技术经纪人队伍。省里每年组织一次大型科技贸易交易会。

  19、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人才。吸引境外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来我省兴办科技企业。鼓励支持创汇能力强的科研机构、科技企业创造条件取得对外贸易自营权。拓宽科研机构、科技人员的国际合作、交流渠道。

 

六、加强科技队伍建设,培养跨世纪科技人才
  20、抓紧培养一批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和新型的科技企业家。省组织、人事、科技、教育部门要抓紧实施跨世纪人才工程和“九五”人才培养计划。对列入计划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建立专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给予重点培训和科研、开发资助。有计划地在关键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选拔、配备优秀青年科技带头人,把培养人才与用好人才结合起来。科技人员要树立良好的科学道德风范,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求实创新精神、拼搏奉献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

  21、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应用新技术、新成果的奖励政策,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企业对优秀科技人员实行技术岗位津贴。中专以上毕业到乡镇、城镇集体企业以及老少边穷地区工作的,继续实行不设见习期并上浮工资的待遇。逐步提高研究生、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待遇。对在我省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每人每月发给1000元补贴。对留学回国人员及海外来我省工作的专家学者,继续给予专项资助。积极筹建湖北留学人员高科技产业园。

  22、注重从工人、农民中选拔培养技术人才和专业技术能手。积极开展群众性的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建立行之有效的奖励制度。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加强岗位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大力开展群众性的科普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学科学、用科学,反对迷信,树立新风。

 

七、多渠道、多层次加大科技投入
  23、到2000年,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达到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1.5%。从1996年起,省级科技三项费基数提高到4500万元,今后按照高于财政收入增长速度逐年增长。地、市、州、县要确保科技三项费不低于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的1%(不含省切块的三项费)。省级科普经费在现有250万元的基础上增加到500万元,地、市、州、县科普经费从人均0.05元增加到0.1元。省属科研单位,统一按全额事业单位安排预算,所增经费专项用于改善科研工作条件。

  24、“九五”期间,在预算内基建拨款中,有计划安排一批重点中试基地、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选择一批科研开发实力强的科研机构,组建科技省级队。实施“科星安居工程”。在科技人员较集中的地方建设一批微利商品住房,优先改善科技人员居住条件。对科星安居工程建设减免市政、教育、人防、商业网点等配套费用。继续抓好县(市)科技馆建设,实现本世纪末县县有科技馆的目标。改善省科教大厦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多渠道筹集资金,完成配套工程。各级科技场馆建好后,要充分发挥其服务功能。

  25、扩大科技贷款投入,拓宽科技融资渠道。金融部门要逐年增加科技贷款。各专业银行要根据科技信贷规模,匹配相应资金,确保科技贷款落实。科技贷款执行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科技贷款的回收再贷全部用于科技开发。

  26、企业要逐步成为科技投入的主体。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比例不得低于产品销售收入的1.5%。企业科技开发资金要与政府技改资金相匹配。鼓励企业互相融资、互相参股,联合进行技术开发。科研单位应从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不低于40%的比例建立科技发展基金。积极发展科技投资保险业务,建立风险投资机制。

  27、进一步落实对科研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认真执行省政府第60号令,对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出口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经国家和省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科技场馆及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上适用零税率,免交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科研中试产品增值税(地方部分)和所得税,经批准后实行先征后返。

  28、强化科研投资管理,建立科技投入监督检查机制。各类科技资金要优化投向,在重大项目上提高集成度。重大科研项目的确立要引进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标,优选承担单位。研究开发项目要普遍实行项目合同制、管理责任制。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科技三项费用及事业发展基金要严格按规定使用,提高科技投资效益。

 

八、切实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
  29.坚持党政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省成立以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科教兴鄂领导小组,并建立例会制度,研究解决科教发展和科教与经济结合的重大问题。充实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力量,并明确其职责。要进一步做好科技副县(市)长的选派与管理工作。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把抓科技进步作为重大任务纳入议事日程。县以上党委、政府每年至少要召开两次会议,专题研究解决科技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为科技发展办事实。在实施科教兴鄂战略中,要充分发挥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的作用,强化其对全社会科技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职能。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做好科技进步的组织实施工作,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

  30、加强对科技工作的检查与考核。设立“科教兴鄂奖”,对在“科技兴鄂”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开展争创科技先进县、市活动。省统计、科技部门要尽快建立我省科技进步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按年公布监测结果。对各地、各部门主要领导在实施科教兴鄂战略中的工作实绩,实行逐级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学术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作用,共同推动科技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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