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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太旧高速公路转制后其收费票据使用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22 生效日期: 2000-09-22
发布部门: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晋地税征发[2000]17号

山西省交通厅、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政府[2000]第24次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及省政府领导的有关批示精神,现就太旧高速公路转制后,通行费收入不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及有关收费票据使用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太旧高速公路及辅道的通行费收入从2000年6月1日起,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而按照企业经营性收费进行管理;收费票据不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必须全部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通行费发票,并严格按照税法规定,依法缴纳地方各税。

  二、太旧高速公路转制后,省交通厅要负责对其原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购领、使用及其通行费收入、上缴等情况进行一次核查,并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帐、核销等手续。

  三、太旧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包括太旧高速公路及辅道通行费发票(定额发票)
  和太旧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电脑发票)两种(票样附后)。太旧高速公路及辅道通行费发票(定额发票)使用全国统一的防伪水印纸印制,发票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发票监制章 和发票字轨号使用全国统一的专用防伪大红荧光油墨;太旧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电脑发票)套印发票监制章 ,发票监制章 和发票字轨号使用全国统一的专用防伪大红荧光油墨。

  四、太旧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由太原市地税局集中印制管理。太旧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暂向太原市地税局申请领购,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使用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按期报送发票领、用、存季度报告表。

  五、太旧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由省地方税务局另行规定。

  六、鉴于2000年省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已经省政府批复,省本级财政预算已经省人大批准,为确保本年度省级财政预算收支平衡,2000年太旧高速公路及辅道通行费收入中应负担的政府调控基金921万元及交警支队经费,将如数从你厅上缴的通行费收入中抵扣。

附:山西省太旧高速公路及辅道通行费发票(略)
  山西省太旧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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