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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0-01 生效日期: 1955-10-01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经国务院批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从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5)150号文),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范围对象问题
  1、机关、事业单位1995年9月底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中,凡1993年10月1日后,两年考核成绩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的人员,可从1995年10月1日起在本职务(技术等级)所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体育运动员晋升一档体育基础津贴)。
  2、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参照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并由人事部门管理工资基金的单位中的上述工作人员,也可列入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范围。
  3、机关、事业单位中,因工作需要,且经组织批准外派工作和脱产学习而没有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也可列入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范围。但必须由本单位提出申请,并暂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其中,各级党委管理的干部报同级党委组织部审批。
  4、1995年9月底在册的内退人员,也可列入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范围,其增加的工资额,可计入本人档案工资。

  二、关于考核年限的计算问题
  1、1994年10月1日至1995年9月30日晋升职务(含技术等级,下同)的人员,如晋升职务增加的职务工资已超过按原职务工资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其考核年限要从晋升职务之时起重新计算,在连续两年考核称职(合格)后的10月1日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例如李××,1994年12月由讲师晋升为副教授,其职务工资由讲师225元就近晋升到副教授职务工资275元,月增加职务工资50元,超过了讲师职务工资一人档次,其考核年限应从1994年12月起重新计算,若该员1995年和1996年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的,可从1997年10月1日起增加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1995年10月1日后晋升职务人员的考核年限,也按此规定类推办理。
  2、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含组织选调人员),从调入并确定工资档次之时起,在连续两年考核称职(合格)后的10月1日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如张××,1994年9月从企业调入机关,其考核年限从1994年9月计算到1996年9月,若该员1995年和1996年两年考核称职,可从1996年10月1日起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凡因工作需要,从企业选调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其职务没有变动且在企业经过年度考核的,其考核年限可与调入机关或事业单位后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
  3、1993年10月1日后的军队转业干部,这次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可在其1993年军队工资制度改革套改职务工资(不含在军队定期增资的数额)的基础上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其中,1993年10月1日后晋升职务增加职务工资的数额(按机关、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计算办法计算),超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其考核年限应重新计算;具体计算办法按本文第二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数额的计算问题
  1、1993年10月1日后晋升职务人员增加的职务工资数额是少于、等于、或是已超过按原职务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计算问题,只计算增加的职务工资数额,不包括晋升级别工资、津贴(奖金)和机关工人晋升技术等级工资的增资额。
  2、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增加职务工资的数额,是少于、等于或已超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应按1993年工改时套改的职务工资来衡量。如王××,1993年工改时为副科级,1994年3月晋升为正科级,1995年2月晋升为副处级,该员应按副科级的工资标准档次来衡量是少于、等于或已超过原职务工资的一个档次。
  3、从事业单位调入机关,或从机关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凡职务(技术等级)没有变动的,按调入单位同职务人员的工资标准计算档次;凡职务变动的,按我省调动人员和职务变动人员确定工资待遇的有关规定计算档次。
  4、现工资已达到本职务(技术等级)所对应工资标准最高档的人员,凡符合晋升工资档次的,此次可暂按其职务工资标准最后一个档次的工资额晋升工资档次。

  四、关于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其他问题
  1、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的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工作,应在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基础上晋升相应的工资档次。
  2、机构改革分流人员中,对未达到退休年龄,经组织批准,且在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9月30日期间提前退休的人员,若符合正常晋升工资档次规定的,可先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再按鄂人调(1995)101号文件的规定增加工资。
  3、凡在1993年10月1日至1995年9月30日期间,按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已奖励晋升工资档次的,均可在奖励晋升工资档次的基础上正常晋升工资档次。
  4、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已试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其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工作,可由单位在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自主安排,其档案工资应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报批。
  5、关于事业单位中考核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问题,待人事部的实施办法下发后,再研究具体贯彻意见。

  五、这次中、小学民办教师增加工资可由各地、市、州、省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月人平增资15元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六、机关、事业单位中的临时工如何增加工资,由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自行确定。

七、 今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均从连续两年考核称职(合格)后的10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有关具体问题,参照人薪发(1995)150号文件和本文件的规定执行。
八、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所需经费,按原资金渠道列支。由财政开支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省和各地方财政负担。
九、 关于审批程序
  1、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省管干部)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方案,报省人事厅审批;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事厅审批。
  2、省委管理职务的干部(包括省委委托省委组织部管理职务的干部)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由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和各地、市、州委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3、地、市、州、省直管市、林区的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方案如何审批,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4、中央各部委托地方代管的在鄂机关、事业单位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方案,分别由代管的省、地、市、州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5、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的备案表、统计表,凡未报经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审批的部门和单位,其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增资方案不予审批。
湖北省人事厅
财政厅
计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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