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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直机关后勤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13 生效日期: 1995-09-13
发布部门: 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文号:

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编办、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省直机关后勤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条件,参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三日

  省直机关后勤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省编办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1995年8月30日)
  机关后勤机构改革是党政机构改革的重要组成部门,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促进后勤事业自身发展的必要条件。长期以来,机关后勤部门在保障机关工作,提供生活服务,稳定职工队伍,管理国有资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几年来,省直不少厅、局在改革机关后勤管理上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仍没有实破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机关后勤管理体制,其“小而全”、封闭式的自我服务特征和运作方式、既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也制约了后勤事业的发展。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和〈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机关后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现对省直机关后勤机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关后勤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省直机关后勤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贯彻积极稳妥、实事求是的精神,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机关后勤管理科学化和后勤服务社会化为方向、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省直机关后勤机构改革要贯彻如下原则:一是坚持政事职责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分开,精简行政机构和编制;二是坚持为机关服务的宗旨,正确处理对内对外两个方面服务的关系,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证机关职能活动的开展;三是坚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以社会化为目标,总体规划,分步实施,转换后勤服务机构的运行机制,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二、机关后勤机构改革的步骤和主要内容
  根据中编办[1993]33号文件精神,机关后勤机构改革要以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为目标,分三步进行:第一步,将后勤服务职能从机关行政中划出,改由新组建的后勤服务中心承担。“中心”为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列支机关事业经费,与机关行政序列脱钩。后勤服务以本部门为主,逐步与机关建立经济核算关系,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独立核算。第二步,经过过渡,服务机构在保障机关服务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可实行定额补贴,对机关实行有偿服务。第三步,各部门的经营服务实体打破部门分割,进行区域性联合,逐步实现机关后勤服务的社会化,有条件的可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
  按照“小管理、大服务”的思路,省直机关后勤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1、转变职能,实行后勤行政管理职能和后勤服务职能分开。
  省直机关应将现在统一由机关承担的后勤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两种职能分开。其中,机关后勤行政管理职能是指:机关财务管理、房产管理、基本建设管理、物资设备管理、环境秩序管理、后勤服务的规划、协调与监督管理。  目前,由机关承担的人防战备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应列为行政管理职能。各部门的离退休干部、绿化、计划生育、爱国卫生、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社会事务管理工作,以及文印室等,从现实出发,也列入机关后勤行政管理职能。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和编制实行单列,具体办法将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另行规定。
  机关后勤服务职能,是指为保障机关办公和为职工生活提供各项劳务及技术服务的职能。主要包括机关食堂、车队、浴室、礼堂、医务室、传达室、理发室、技工班、电话班、服务班、锅炉房、洗衣房、幼儿园、小卖部、疗养院、宾馆、招待所、印刷厂、修理厂、房屋修缮队、生活服务科、副食品基地等方面的服务工作。
  上述机关承担的后勤行政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分开后,要逐步实现后勤管理职能由机关行政机构承担,服务职能由机关直属的服务机构承担。
  2、调整机关后勤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机构。
  根据中编办[1993]33号文件精神,省直各单位原则上不单独设置专门的后勤行政管理机构,后勤行政管理职能由机关办公室承担。根据需要,部分后勤行政管理职能也可以委托给后勤服务机构承担。个别机关编制较少,且又单独在一地办公的部门,其后勤行政管理能职和服务职能可均由办公室承担。后勤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机关行政序列后,使用机关行政编制。
  3、转换机关后勤服务机构的经营机制。
  机关及其直属单位人数多,办公、居住比较集中,后勤服务工作量大的省直单位可将机关后勤服务职能从机关行政序列划出,单独设立后勤服务机构,称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对外可使用×××机关后勤服务处的图章),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各项服务职能。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为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并按机关内设机构的级别对侍。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的主任(经理)、副主任(副经理),由机关任命,其他干部实行聘任制,工人实行合同制。“中心”下属部门的设置,由“中心”自定,不核定行政级别。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实行单独核算,逐步与机关建立经济核算关系,可以对外开展经营服务和兴办经济实体。
  在同一地点办公的两个以上单位,可以成立一个联合的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统一负责有关单位后勤服务工作。
  4、改革后勤服务机构的编制管理。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统一使用事业编制,并从严控制在省级党政机关精简后的行政编制总数的15%以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所属的经营单位按照中发[1992]5号文件和中编办[1992]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核定编制。
  5、加强机关后勤经费的预算管理。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的经费预算与机关行政经费预算分开,实行差额预算管理,并逐步向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过渡。具体办法:一是财政部门按机关行政在编人员经费标准拨付机关后勤服务费;二是机关财务对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按编制实行定额补助,1995、1996两年暂按机关行政在编人员的个人经费预算标准拨付,第三年起按比例逐年递减,争取在三至五年内减拨完。核减下来的经费留作机关发展后勤服务事业的周转金。对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的定额补贴列入“机关事业经费科目”预算;三是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采取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与机关建立经济核算关系,具体承包定额按主管机关核定的收费标准和国有资产有偿占用的原则,由机关后勤行政管理部门与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商定。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使用机关资产对外开展经营服务,应按有关规定,向机关上交资产占用费。其立项、标准制订报经物价、财政部门核定,但要坚持国有资产保值原则。

  三、机关后勤机构改革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改革机关后勤管理是一项艰巨的任务,直接关系着党政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并关系着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的稳定。因此,省直各单位、各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后勤服务改革方案中需要注意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机关后勤服务机构要坚持以服务机关为主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对内对外服务、经济效益和服务效果的关系,克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为机关服务的方向。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后勤服务设施,扩大为机关服务的范围,提高为机关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同时,要抓好社会经济效益,把机关后勤服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2、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以及物价指数的增长,财政部门需要相应提高现行的行政经费预算标准,理顺经费关系,以促进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与机关有偿服务机制的逐步建立。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在兴办初期,应设立一定启动周转资金,有偿占有使用。其资金来源:一是财政部门可从该单位的预算经费中适当调剂一部分资金作为周转金;二是经有关部门批准,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也可利用集资入股和利用外资等形式筹措资金;三是银行信贷部门应优先安排信贷计划,并在贷款利率和期限方面给予适当的优惠。
  3、鼓励和支持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兴办第三产业。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办实体要与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从性质上区别开来,在其起步阶段,财政、工商、税务、物价、金融,保险方面应给予必要的扶持,以促进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向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过渡。
  4、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向本部门或省直行政机关内部及职工提供有偿服务,应实行优惠。面向社会的经营服务,除执行国家有关明确规定的标准外,其他经营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放开,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税务部门对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向本部门内部提供有偿服务的非经营项目,原则上不征税。对利用内部服务设施面向社会经营服务所得的收入或新创办的经济实体,一年内免征所得税。一年以后,纳税仍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减免税的照顾。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开展对外经营服务和兴办经济实体,应按有关规定,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一定比例上交机关财务,纳入机关基金管理。
  5、按照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有关条款,对工资分配制度进行相应改革。差额、定额预算单位,执行国家制定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标准,财政和本单位分别负担,单位在不突破上级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计划和包干基数前提下,要打破平均主义,扩大内部分配自主权,参照社会同行业工资分配办法执行,随经济效益好坏上下浮动。为了稳定后勤干部队伍,妥善解决好后勤服务部门老职工的实际问题。对原在机关后勤服务单位工作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及部分年老体弱申请提前离岗的后勤人员,其工资、医疗、福利仍按原经费开支渠道不变。

  四、加强省级机关后勤机构改革的组织领导
  省级后勤机构改革要在省委、省政府直接领导下,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省直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认真贯彻落实。
  省编办法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实施省直机关后勤机构改革的具体方案,并会同省财政、人事、劳动、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机关后勤机构改革中的有关政策性问题。
  各地市州县的机关后勤机构改革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此意见与各级党政机构改革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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