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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物价局、防城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继续试行我市生猪屠宰上市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03 生效日期: 2000-11-03
发布部门: 防城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防价字[2000]85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22项、降低收费标准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2000年4月5日第五号公告对工商部门“集贸市场管理费的工业、大牲畜类及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从事购销类分别从原来的成交额1%与0.5%-1%降至0.8%与0.5%,实行定额征收,并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下文制定具体标准”的规定,签于目前自治区新的定额标准没有下达,我市原制定的标准试行期已过,为了衔接试行收费标准与正式收费标准的收费管理工作,生猪屠宰上市收费标准在自治区新的定额标准未下达前暂按防价字(1999)44号规定继续执行,即港口区、防城区、东兴市城区为每头13.00元(含集贸市场管理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下同);各乡、镇为每头12.00元。上思县城区为每头12.00元;各乡、镇11.00元。待自治区新的标准下达后则执行其规定标准。
  生猪屠宰上市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权集中在自治区。本通知规定继续试行的收费项目、标准已包括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管理费,各区、县、市工商部门不得自行制定其它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更不得扩大范围收费。违者由物价、财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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