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防价字[2000]85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22项、降低收费标准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2000年4月5日第五号公告对工商部门“集贸市场管理费的工业、大牲畜类及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从事购销类分别从原来的成交额1%与0.5%-1%降至0.8%与0.5%,实行定额征收,并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下文制定具体标准”的规定,签于目前自治区新的定额标准没有下达,我市原制定的标准试行期已过,为了衔接试行收费标准与正式收费标准的收费管理工作,生猪屠宰上市收费标准在自治区新的定额标准未下达前暂按防价字(1999)44号规定继续执行,即港口区、防城区、东兴市城区为每头13.00元(含集贸市场管理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下同);各乡、镇为每头12.00元。上思县城区为每头12.00元;各乡、镇11.00元。待自治区新的标准下达后则执行其规定标准。
生猪屠宰上市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权集中在自治区。本通知规定继续试行的收费项目、标准已包括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管理费,各区、县、市工商部门不得自行制定其它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更不得扩大范围收费。违者由物价、财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